最高法民一庭:同一承包地,承包合同和承包經營權證分別發給不同農戶,該承包地被徵收後,土地補償費給誰?

民法 法律 農村 高青常家司法所 2019-04-18

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66輯

同一塊承包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分別發給不同的農戶,該承包地被徵收後,土地補償費給誰?

答: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可見,物權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變動模式採用了意思主義物權變動模式,農戶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途徑是與發包方簽訂承包合同,而不是領取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因此,在承包合同與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發生衝突時,應以承包合同作為確定農戶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依據。

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承包地被徵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因此,就同一塊承包地,簽訂承包合同的農戶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該承包地被徵收後,有權獲得相應的土地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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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一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第二十二條 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轉自:民事法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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