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當事人舉報過期食品並要求獎勵,是否具有複議或訴訟的主體資格'

法律 深圳 食品安全 廣東 民法 狄城普法驛站 201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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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魯法行談

☑ 裁判要點

投訴舉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徑之一。對於投訴舉報事項能否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結合前述法律法規以及關於投訴舉報事項的具體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進行綜合評判,在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了投訴舉報的請求權,且該請求權的規範目的在於保障投訴舉報人自身合法權益的情況下,相關行政機關對舉報投訴不予受理或者不履行依法糾正、查處的法定職責的,舉報投訴人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通過市場監管舉報投訴系統舉報其在超市購買到超過保質期食品,要求查處該違法行為並給予舉報人獎勵,屬於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的舉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依法向有關部門瞭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該法規定的舉報,主要是為鼓勵個人或者組織向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提供違法行為的線索或者證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舉報所作的處理,包括答覆或者不答覆,均與舉報人自身合法權益沒有直接利害關係,舉報人也就不具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主體資格。

☑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8)最高法行申6603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王武軍,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漢族。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陳如桂。

再審申請人王武軍因訴被申請人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深圳市政府)投訴舉報行政複議決定一案,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粵行終1434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王武軍申請再審稱:(一)王武軍在被舉報人處購買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權益受到侵害,依法向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舉報並要求查處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行為。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龍華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龍華市場監管局)負責處理並作出《受理投訴通知書》和《終止調解通知書》,王武軍以該《終止調解通知書》與事實不符為由申請行政複議,具有申請人資格,符合行政複議受理條件。(二)王武軍在舉報中沒有提出消費投訴,不涉及民事調解行為。有權查處舉報人舉報的食品違法行為的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龍華市場監管局不具有該職責,卻把王武軍的舉報按投訴受理並作出調解行為,《終止調解通知書》把舉報人信息洩露給被舉報人,嚴重違法,侵犯王武軍隱私及合法權益。深圳市政府以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王武軍的複議申請錯誤。綜上,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對本案予以再審。

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條第十一項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行政複議申請應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具體到投訴舉報而言,投訴舉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徑之一。對於投訴舉報事項能否申請行政複議,應當結合前述法律法規以及關於投訴舉報事項的具體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進行綜合評判,在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了投訴舉報的請求權,且該請求權的規範目的在於保障投訴舉報人自身合法權益的情況下,相關行政機關對舉報投訴不予受理或者不履行依法糾正、查處的法定職責的,舉報投訴人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舉報人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問題的答覆》(〔2013〕行他字第14號),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舉報人與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是否具有利害關係,進而對舉報人是否具有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進行的界定。該答覆明確規定,舉報人是否具有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取決於舉報人是否”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

本案中,再審申請人王武軍通過市場監管舉報投訴系統舉報其在超市購買到超過保質期食品,要求查處該違法行為並給予舉報人獎勵,屬於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的舉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依法向有關部門瞭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該法規定的舉報,主要是為鼓勵個人或者組織向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提供違法行為的線索或者證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舉報所作的處理,包括答覆或者不答覆,均與舉報人自身合法權益沒有直接利害關係,舉報人也就不具有申請行政複議的申請人資格。針對王武軍的舉報,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龍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進行調查核實並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王武軍無權對此提起行政複議。但是王武軍作為消費者,雖然其舉報沒有明確請求處理其與經營者之間發生的消費者權益爭議,但其通過市場監管舉報投訴系統進行舉報,龍華市場監管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規定,對王武軍與經營者之間的爭議進行調解並作出《終止調解通知書》,系出於充分保障王武軍的消費者權益而進行的程序性行為,且《終止調解通知書》僅記載王武軍的姓名,王武軍並未舉證證明其合法權益遭受侵犯,故王武軍所稱龍華市場監管局作出該通知書的行為嚴重違法,沒有證據予以證實,該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深圳市政府作出深府複決(2016)1507號《行政複議決定書》,以王武軍申請不符合行政複議受理條件為由,駁回王武軍的申請,並無不當。一、二審判決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王武軍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王武軍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劉艾濤

審判員 龔 斌

審判員 熊俊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書記員 唐勁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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