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提示:當事人無法取得的證據,可以申請法院調取
打官司當然要提供證據了。如果有些證據拿不到的話怎麼辦呢?比如銀行轉賬記錄、公安筆錄、出入境記錄、房地產交易中心的內部檔案等。答案:可以向法院申請,讓法院去...
如果你有證據要保全,或者有什麼內容需要證明,可以去找公證處。
比如:公證遺囑、公證不可撤銷的授權委託、公證的微信聊天記錄、公證保全的現場等。
公證證明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定程序對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法律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證明。公證機關行使職權是司法活動的一部分,因此,公證證明一般都具有真實性和可靠性,有助於人民法院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有效預防或者解決糾紛。
在民事訴訟中,經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是,不是所有公證證明都理所當然地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定案的根據。人民法院應當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對待公證證明,但是,如果有相反的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人民法院應當否定公證證明的效力,將其退回公證機關。
希望上述建議對你的生活起到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