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財產保全的擔保費可否由敗訴方承擔?!

在民事訴訟中,原告為了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但是,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需要提供相應的財產作為擔保,而當事人往往拿不出這麼多財產作為擔保,只好向第三方支付一定的擔保費,由第三方提供財產保全擔保。那麼,當事人因申請財產保全而支付的擔保費,是否應由敗訴方承擔?最高院用一份判決告訴你:

裁判要旨:

蘇中集團為此向保險公司交納的訴訟保全擔保保險費系蘇中集團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蘇中集團的損失部分,一審判令違約方中房集團承擔並無不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7)最高法民終437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房地產開發集團哈爾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宏宇,該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江蘇省蘇中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笪鴻鵠,該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中國房地產開發集團哈爾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房集團)因與被上訴人江蘇省蘇中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中集團)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黑民初2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7年6月7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中房集團委託訴訟代理人薛維娟、曹毅,被上訴人蘇中集團委託訴訟代理人肖興誠、王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中房集團上訴請求:1.撤銷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黑民初28號民事判決第一至六項,將本案發回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2.蘇中集團負擔一、二審相應訴訟費用。在二審庭審中,中房集團當庭變更上訴請求為:1.撤銷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黑民初28號民事判決第一至七項,將本案發回重審或改判駁回蘇中集團的全部訴訟請求;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蘇中集團負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雙方當事人於2013年11月26日簽訂的《施工協議》無效系認定事實不清。案涉“中房集團金藍灣”工程項目三標段《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三標段《施工合同》)和四標段《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四標段《施工合同》)作為備案合同,均約定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雙方據此簽訂《施工協議》對備案合同作出補充和變更,該協議未對備案合同的實質性內容予以變更,並未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的利益,且已由雙方實際履行,應當認定為有效合同。(二)蘇中集團提供的《工程結算書》不應作為確認工程價款的依據。1.雙方2015年12月25日簽訂的《協議書》約定中房集團應在90日內完成工程結算審核工作,蘇中集團負有配合義務。中房集團在約定期限內一直積極與蘇中集團溝通,而蘇中集團拒絕配合,故意逃避審核造成中房集團審核逾期。中房集團在2016年2月23日對工程量進行了最終結算,經審核的工程總價為105082228.02元,與蘇中集團《工程結算書》相差51972132.21元。中房集團沒有惡意拖延結算工程價款,本案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來確定工程價款結算依據。鑑於雙方各自結算的工程價款差距過大,應由雙方一一核對確定最終的工程量和工程價款,或者進行司法鑑定。2.未完工程造價7590438.49元應從工程總結算中予以扣除,一審判決僅扣除雙方達成一致的三項工程造價1076858.05元,系認定事實不清。3.中房集團直接向材料商支付了集中採購供應的材料款6413000.35元,蘇中集團單方提供的《工程結算書》未將此部分款項扣除錯誤。4.蘇中集團提供的《工程結算書》中存在故意多算工程量、增加取費標準等技術問題,多計工程價款高達51972132.21元。(三)蘇中集團存在違約行為,中房集團有權拒付剩餘工程款。1.根據備案的三標段《施工合同》通用條款47.2條的約定,如果承包人未按規定提交竣工資料或提交的竣工資料不符合要求,則認為工程未達到竣工條件。蘇中集團至今未向中房集團提交竣工圖及竣工內頁,才導致中房集團未撥付剩餘工程款。2.案涉工程存在質量問題。中房集團提交的哈爾濱市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站開具的四份《工程實體質量監督抽查記錄》能夠證明案涉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經中房集團多次催告,蘇中集團至今未返場整改維修,中房集團享有拒絕支付工程餘款的抗辯權。(四)2015年12月25日《協議書》是中房集團為了保證業主進戶被迫與蘇中集團簽署的,應予以撤銷。蘇中集團未舉證證明其實際損失額度,按照2015年12月25日《協議書》約定的12%年利率支付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可預見的損失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違約金應予以扣減。中房集團不負有支付工程預付款的義務,不應支付工程預付款利息。(五)蘇中集團未訴請中房集團承擔訴訟保全擔保費及保全費,一審判決中房集團承擔以上費用超出訴訟請求,且訴訟保全擔保費也不應由蘇中集團承擔。

蘇中集團辯稱,....(五)中房集團遲延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及結算款,違反備案合同及《協議書》的約定,蘇中集團有權通過合法手段實現債權,中房集團應當承擔訴訟擔保保險費。綜上,一審判決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蘇中集團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中房集團給付蘇中集團工程進度款64819331元,賠償經濟損失25862387元,合計90681718元;2.中房集團自2015年12月26日起,按年利率12%計算利息暫計算至2016年2月29日,其後利息計算至判決付清時止,給付蘇中集團工程進度款和賠償經濟損失合計90681718元的利息1768293.5元;3.中房集團自2012年7月19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暫計算至2016年2月29日止,給付工程預付款37218712.5元的違約利息8226782.84元;4.確認蘇中集團對案涉“中房集團金藍灣”工程項目(以下簡稱金藍灣工程)折價或拍賣款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優先受償權,依法優先受償;5.案件受理費由中房集團負擔。訴訟過程中,蘇中集團增加訴訟請求:1.中房集團給付蘇中集團結算工程款26958577.23元;2.自2016年3月9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判至該筆工程款付清時止,給付蘇中集團上述結算工程款26958577.23元的利息;3.增加訴訟請求的案件受理費,由中房集團負擔。

……(一審、二審描述省略,文末閱讀原文可以瀏覽全文)

本院認為,綜合本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情況,經徵得雙方當事人的同意,本案爭議焦點為:....

五、中房集團應否承擔訴訟保全擔保保險費及保全費。

……

五、中房集團應否承擔訴訟保全擔保保險費及保全費

蘇中集團在本案一審庭審中當庭增加訴訟請求,請求中房集團支付訴訟保全擔保保險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關於原告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增加訴訟請求的時限規定。一審判決支持蘇中集團的該項訴訟請求不屬於超出訴訟請求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二款關於“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關於“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以獨立保函形式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准許”的規定,蘇中集團可以通過保險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而非必須以自己的財產或他人財產擔保。因中房集團違約引起本案訴訟,蘇中集團為此向保險公司交納的訴訟保全擔保保險費系蘇中集團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蘇中集團的損失部分,一審判令違約方中房集團承擔並無不當。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第二項關於“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二)申請費”及第十條第二項關於“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二)申請保全措施”的規定,蘇中集團申請財產保全需要向法院交納申請保全費,該費用屬於訴訟費用的範疇。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關於“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的規定,一審判令中房集團負擔保全費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中房集團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96574元,由中國房地產開發集團哈爾濱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潘 傑

審 判 員 萬 挺

審 判 員 武建華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汪傳海

書 記 員 張 崇

來源:法律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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