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一案」方某某訴沭陽縣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職責糾紛案

法律 法制 社會 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 2017-05-29

裁判要旨:

不履行法定職責是指行政主體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規章規定的職責,有能力履行而明示拒絕履行或不予答覆的行為。本案中,沭陽民政局的職責是將方某某的申請材料逐級上報省級民政部門,至於方某某是否構成因公傷殘應由省級民政部門來認定,而沭陽民政局直接以方某某沒有提供因戰因公致殘的檔案記載或者原始醫療證明為由不予受理,以程序上的行為明確拒絕方某某的請求,該行為使原告的權益一直處於被侵害的狀態而得不到救濟,沭陽民政局不受理方某某的評殘申請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應予撤銷。

案情:

方某某1969年4月入伍,1974年2月退伍。經申請,沭陽縣民政局於1999年7月19日為其辦理病退軍人申請定期定量補助手續,每月支付定量補助,並曾批准其每年享受200元優待金。後方某某認為其在部隊系建築兵,1970年4月28日執行部隊任務蓋倉庫、粉刷內庫頂,從腳手架掉下來因公負傷,持所在部隊介紹信和沭陽縣民政局介紹信等材料到相關部門信訪,要求對其受傷予以評殘。2014年12月1日方某某向沭陽民政局書面申請進行評殘,沭陽民政局出具《關於方某某要求評殘的答覆意見》,認為方某某提供不出在部隊期間因戰因公致殘的檔案記載或原始醫療證明,不符合受理評殘的有關要求和條件。方某某不服,向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撤銷該答覆意見並要求履行法定職責。

審判:

宿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方某某申請評定傷殘等級屬於申請補辦的情形,其提供了所在部隊出具的介紹信和沭陽民政局優撫股出具的介紹信,沭陽民政局1999年7月19日審批的方某某病退軍人申請定期定量補助審批表中服役期間患何種病一欄亦載明因公負傷,沭陽民政局2003年5月1日審批的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優待金領取證也能印證方某某曾因公負傷的事實。根據《軍人撫卹優待條例》、《傷殘撫卹管理辦法》等規定,沭陽民政局如認為方某某不符合因戰因公負傷條件的,或者經醫療衛生專家小組鑑定達不到評定或者調整殘疾等級的認定權在省級民政部門,同時該行為發生在《軍人撫卹優待條例》實施之前,沭陽民政局應將方某某申請傷殘等級評定的材料和審查意見逐級上報至省級民政部門決定。故判決撤銷沭陽縣民政局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關於方某某要求評殘的答覆意見》;同時判決沭陽縣民政局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方某某申請評殘的相關材料逐級上報江蘇省民政廳。

(鄧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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