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中不履行法定職責,什麼時候是起訴的好時機?

法律 徵地拆遷律師王慶 徵地拆遷律師王慶 2017-10-02

徵地拆遷中不履行法定職責,什麼時候是起訴的好時機?

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有許多,在徵地拆遷的過程中的比如說是,上篇文章中提到的舉報違法建築,行政機關不及時拆除的,再比如簽訂補償協議,有關部門不及時履行補償安置職能的,面對種種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履行職責拖延造成被徵地拆遷人的利益損失的,各位被徵地拆遷人若是想要司法維權的話,何時才是起訴的好時機呢?最大的權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今天咱們一起分享訴訟小技巧之何時起訴才是最佳時機。

(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含義和表現形式

1、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含義:不履行法定職責是行政機關負有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的行政管理職責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要求其履行時不予答覆、拖延履行或拒絕履行,咱們以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為例分析具體含義。不履行法定職責有四層含義:(1)是必須是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的行政管理職責。比如政府信息公開(徵地必須有批文,有規劃,有補償安置方案這些有案可查,公民可以申請)是法律明文規定的,只要公民申請,有關機關必須及時履行,如若不公開可提起構成信息公開之訴(2)是具有履行的可能性。即行政機關能夠履行相應的職責。由於不可抗力等客觀因素阻礙履行或使職責不能完全履行則不構成不履行法定職責。(3)是要有相對人的合法申請(必須依法提起申請,行政機關有些信息徵地信息公開的在國土資源局官網或者政府主網站,不主動公開的,比如各位被徵地人想知道當地的補償政策可依法申請)。這是構成不履行法定職責案件的前提條件沒有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就無所謂不履行法定職責。(4)是要有不履行的表現。只有行政機關接到申請後不處理、不答覆、拖延處理或拒絕處理才會構成不履行法定職責。

徵地拆遷中不履行法定職責,什麼時候是起訴的好時機?

(二)不履行法定職責,何時起訴時機最佳

法諺雲:“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所以,過於遲延地請求法律救濟將不受到法律的保護。但在有些情況下,過早地請求法律救濟,同樣不被法律所允許。就行政訴訟來說,通常都是針對一個行政處理提起訴訟,這就存在一個起訴時機問題。按照成熟原則,行政程序必須發展到適宜由法院處理的階段才算成熟,才能允許進行司法審查。

起訴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就是如此。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通常需要一個過程,因此有些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作出了專門規定。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未作專門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則統一設置了兩個月的期限。如果行政機關超過法定期限未履行職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可以提起訴訟;反之,如果法定履行職責的期限未屆滿就提起訴訟,就屬於起訴時機不成熟,人民法院應當不予立案或者裁定駁回起訴。當然,如果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期限之內就作出拒絕決定,則不受履行職責期限的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即時針對拒絕決定提起訴訟。針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複議,也是如此。

徵地拆遷中不履行法定職責,什麼時候是起訴的好時機?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確實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行政複議申請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但本款規定的“緊急情況”,通常強調的是時間緊迫、事項重大,而且錯過了這個時間就不可逆轉或者損失不可彌補的情形。例如,考試的緊迫性、人身救助需要、參加有時間限制的活動等。

一如既往,各位被徵地拆遷人有徵地拆遷方面的問題及時諮詢專業人士,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不管是生活還是法律往往都會眷顧有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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