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網絡平臺管理者訴用戶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在杭州開庭

法律 移動互聯網 ?? 杭州 深圳 杭州網 2019-04-27
全國首例網絡平臺管理者訴用戶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在杭州開庭

記者 婁曉涵 通訊員 吳巍

杭州網訊隨著移動互聯網的廣泛應用,微信公眾號已成為眾多企業與用戶溝通交流的新平臺,然而有些企業開展批量註冊公眾號,則可能會涉及到不正當競爭行為。

4月26日,杭州鐵路運輸法院開庭審理全國首例互聯網平臺對平臺內賬號違規提起的不正當競爭訴訟案。

原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訴稱,具有關聯關係的兩被告杭州科貝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和杭州海逸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通過批量註冊運營內容、界面相似的微信公眾號和小程序“貸款大全吧”非法從事網絡貸款信息中介等業務活動,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

具體表現在:一是在不滿足從事小額貸款、互聯網金融信息中介業務法律要求的情況下,批量註冊並運營內容均為網絡貸款產品信息的微信公眾帳號、微信小程序,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二是在微信公眾帳號內對其產品作虛假商業宣傳,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三是在微信公眾號中仿造微信“投訴”界面設置“投訴”模版,易使消費者誤認為系微信提供服務,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四)款的規定。

原告認為,兩被告的行為損害微信中其他合法經營者的競爭利益和微信用戶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降低其他經營者和微信用戶對微信產品的信賴,破壞微信公眾帳號、小程序正常的註冊和運營秩序,削弱微信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兩被告對此不正當競爭行為應承擔共同的法律責任。

原告請求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共同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300萬元,並發表申明、消除影響。

兩被告在答辯時稱,原、被告之間是服務與被服務、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兩者經營模式不同,不構成競爭關係,由此發生的糾紛應屬於合同關係而非不正當競爭侵權範疇。其次,原告不能既作為規則制定者又作為參與者身份來主張權利,兩被告僅為引流和提供廣告推薦主體,並非提供貸款或貸款中介主體,未實際參與任何小額貸款業務。

同時,兩原告不具有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可訴利益,也不具有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損害,兩原告並未遭受到任何損失。

綜合雙方的訴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兩原告是否具有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上的競爭性權益,原、被告之間是否具有競爭關係;兩被告實施的被訴行為是否具有不正當性和可責性;兩原告主張的損害是否存在,該損害與兩被告實施的被訴行為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兩原告提出不正當競爭而非合同之訴是否具有正當性等方面。

此次案件作為網絡平臺管理者通過不正當競爭行為向網絡平臺用戶主張侵權責任的新類型、疑難複雜案件,杭州鐵路運輸法院表示,本案將擇期宣判。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