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扶養關係的認定——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法院判決王某兄弟姐妹訴王某某等繼承糾紛案

來源:中國法院網 作者:王繼輝 特別提示: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如有異議,請聯繫刪除。


【裁判要旨】

成年繼子女與繼父母是否形成扶養關係,可以從扶養人與被扶養人是否共同生活進行區分,再結合經濟供養、扶養時間、扶助情況、喪葬事宜等方面綜合考慮。

【案情】

王某生前有同胞兄弟姐妹六人,其父母、妻子賈某均已去世,無婚生子女,有一繼子王某某,生前未留有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王某某母親賈某嫁到王某家時,王某某已成年。此後王某某結婚、生子、建造和改造房屋均在王某的宅院內,與王某共同生活二十餘年。王某去世後,王某某負責打幡抱罐並操辦王某的喪葬事宜。王某去世後,其兄弟姐妹認為王某某到王某家時已成年,未與王某形成扶養關係,王某某無權繼承王某的遺產,依法應由其兄弟姐妹繼承。雙方協商未果成訟。

【裁判】

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某與王某形成了事實上的扶養關係且雙方之間的繼父子關係得到眾親友及同村村民的公認,王某某為王某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故判決駁回王某兄弟姐妹的訴訟請求。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評析】

目前,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但未規定認定形成扶養關係的標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繼承法意見)第30條規定,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北京高院關於審理繼承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15條規定,判斷是否存在扶養關係應從扶養時間的長期性、經濟與精神扶養的客觀存在、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等因素綜合進行判斷。所以,認定形成扶養關係應從經濟供養、扶養時間、扶助情況、居住情況、喪葬事宜方面綜合考慮,嚴格認定。

本案中,王某某與王某在一個宅院內以家庭成員方式共同生活二十餘年,無論從經濟供養、相互扶助、扶養時間上均形成了長期性。關於扶助情況,應採用排除解釋,即在共同生活期間,王某某未發生虐待、遺棄被扶養人王某的情況。王某去世後,王某某負責打幡抱罐並操辦王某的喪葬事宜,更是王某某身份的象徵。因此,王某某符合繼承法意見第30條規定的情形,但盡了主要扶養義務僅是前提,對於被繼承人王某來說,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均應以有利於保護其生前良好的生活為原則和出發點。在認定王某某與王某之間是否形成了事實上的扶養關係時,可以考慮扶養人與被扶養人是否共同生活這一因素。具體分以下幾種情形:

一、無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時,因涉及繼承順序問題,在認定扶養人與被扶養人之間是否形成扶養關係時應嚴格且謹慎認定。

1、扶養人與被扶養人在一起共同生活。

本案中的情形,應認定形成扶養關係。王某某不是扶養較多,而是全部扶養。此時應區分王某的兄弟姐妹以經常前去探望照看王某為由主張繼承人王某的遺產:首先,探望從時間上來說未形成長期性;其次,探望並不意味著照顧或者扶助,應看做是兄弟姐妹情感的展現。

2、扶養人和被扶養人未在一起共同生活。

此種情形,除非扶養人有明顯的證據證明被扶養人系扶養人一人照顧,否則不應認定形成扶養關係。此時,王某的兄弟姐妹以及王某某若均經常去探望王某,不能依據繼承法意見第30條規定盡了主要扶養義務則認定王某某與王某形成扶養關係,應區分雙方經濟、扶助情況進行處理。王某的兄弟姐妹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王某的遺產,扶養人王某某按照繼承法第十四條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的規定進行處理為宜。

二、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除非繼承人有喪失繼承權的行為,一般情況下不涉及繼承順序問題。

1、扶養人與被扶養人一起共同生活,應認定形成扶養關係。此時扶養人與其他血親繼承人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按照繼承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處理遺產。

2、扶養人和被扶養人未在一起共同生活。

此時,應再區分扶養人是否盡了主要扶助義務。若扶養人有明顯的證據證明被扶養人對扶養人盡了主要扶助義務,可以認定形成扶養關係,與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按照繼承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處理遺產。若扶養人有證據證明其盡了一般扶助義務,則按照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筆者認為,上述處理方式比較符合客觀實際情況,並且有利於鼓勵繼承人之間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處理遺產問題,更最重要的是有利於被繼承人生前獲得更多人的照顧,安度晚年。

本案案號:(2018)津0119民初84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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