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證據裁判要求

法律 刑法 粵龍法務 2019-07-10
沒有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證據裁判要求

一、偵查機關應當全面、客觀、及時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

偵查機關應當依法收集證據。對採取刑訊逼供、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詞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偵查機關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

對物證、書證等實物證據,一般應當提取原物、原件,確保證據的真實性。需要鑑定的,應當及時送檢。證據之間有矛盾的,應當及時查證。所有證據應當妥善保管,隨案移送。

二、完善補充偵查制度。進一步明確退回補充偵查的條件,建立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引導和說理機制,明確補充偵查方向、標準和要求。規範補充偵查行為,對於確實無法查明的事項,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書面向人民檢察院說明理由。

對於二次退回補充偵查後,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三、進一步完善公訴機制,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對被告人不認罪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強化庭前準備和當庭訊問、舉證、質證。

四、完善不起訴制度,對未達到法定證明標準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防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進入審判程序。完善撤回起訴制度,規範撤回起訴的條件和程序。

五、完善庭前會議程序,對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健全庭前證據展示制度,聽取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方面的意見。

六、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七、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證據裁判要求,沒有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偵查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都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標準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認定證據,依法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對於證明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應當綜合全案證據排除合理懷疑,對於量刑證據存疑的,應當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認定。

八、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適應各類案件特點的證據收集指引。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檢查、搜查、辨認、指認等過程錄音錄像制度。完善技術偵查證據的移送、審查、法庭調查和使用規則以及庭外核實程序。統一司法鑑定標準和程序。完善見證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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