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怎樣錄音才是法律的有效證據?'

法律 民法 藍鵬律所 201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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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但有兩種情況的偷拍偷錄法院是不予採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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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但有兩種情況的偷拍偷錄法院是不予採用的。

法律常識——怎樣錄音才是法律的有效證據?

前些天接到一個朋友(林某)的電話,告訴我說他和他朋友出了點事情,電話很草率的說了幾句就掛斷了,叫我迅速抵達現場,到了現場後才知道情況是這樣的。

林某和他朋友(聶先生)、(張先生)合夥經營一個業務,各自投資了10萬元。2018年年底,三人協商退夥, 聶某、張某口頭上同意給我朋友(林某)12萬元,但是林某隻收到了三萬元,2019年6月建議朋友去起訴,

在這起糾紛中,三人之間既沒有簽訂合夥協議,也沒有簽收任何一個合夥人合夥款項的字據。在沒任何書面證據的情況下,林某向法院提交了一盒2019年2月錄下的他和被告的電話錄音。法官審查電話錄音的內容發現,在與聶先生的通話中,林某曾四次提及“我投入十萬塊錢”等內容,被告對於這段錄音證據的真實性也不持異議,只不過否認了它與本案的關聯性。近日,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電話錄音可以作為證據,被告聶先生、張先生應向原告陳先生支付退夥款項63493元。

但是朋友找我,原來是因為一審判決下來了,說了很多感激我的話,也非常的感謝藍鵬律所的律師,當時心裡真是為他高興。因此,我把整個情況整理出來,供大家瞭解一些法律知識以及法條鏈接。

本案法官認為,私自錄音成為有效證據,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第二,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在其工作處所或者住所以竊聽方式取得的錄音資料,就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第三,對方未提出反駁或反駁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錄音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要對錄音證據是否有疑點進行審查。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錄音資料表示質疑,並提出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那麼該錄音證據便失去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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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但有兩種情況的偷拍偷錄法院是不予採用的。

法律常識——怎樣錄音才是法律的有效證據?

前些天接到一個朋友(林某)的電話,告訴我說他和他朋友出了點事情,電話很草率的說了幾句就掛斷了,叫我迅速抵達現場,到了現場後才知道情況是這樣的。

林某和他朋友(聶先生)、(張先生)合夥經營一個業務,各自投資了10萬元。2018年年底,三人協商退夥, 聶某、張某口頭上同意給我朋友(林某)12萬元,但是林某隻收到了三萬元,2019年6月建議朋友去起訴,

在這起糾紛中,三人之間既沒有簽訂合夥協議,也沒有簽收任何一個合夥人合夥款項的字據。在沒任何書面證據的情況下,林某向法院提交了一盒2019年2月錄下的他和被告的電話錄音。法官審查電話錄音的內容發現,在與聶先生的通話中,林某曾四次提及“我投入十萬塊錢”等內容,被告對於這段錄音證據的真實性也不持異議,只不過否認了它與本案的關聯性。近日,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電話錄音可以作為證據,被告聶先生、張先生應向原告陳先生支付退夥款項63493元。

但是朋友找我,原來是因為一審判決下來了,說了很多感激我的話,也非常的感謝藍鵬律所的律師,當時心裡真是為他高興。因此,我把整個情況整理出來,供大家瞭解一些法律知識以及法條鏈接。

本案法官認為,私自錄音成為有效證據,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第二,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在其工作處所或者住所以竊聽方式取得的錄音資料,就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第三,對方未提出反駁或反駁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錄音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要對錄音證據是否有疑點進行審查。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錄音資料表示質疑,並提出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那麼該錄音證據便失去證明力。

法律常識——怎樣錄音才是法律的有效證據?

 

 藍鵬律師提示:

1、在沒有直接證據或現有材料為複印件的情況下,可以考慮電話錄音或現場錄音。

2、錄音之前,不要打草驚蛇。

3、錄音之前,一定要梳理材料,挑選出需要錄音的關鍵內容,不要遺漏。要這樣想:對手不可能給我們第二次機會。

4、準備好錄音設備,不要錄了半天卻錄製失敗。

5、談話時態度、語氣一定要和善。

6、錄音完畢後要整理成書面材料,並刻製成光盤(法院需要)。

7、要保留原始錄音,如在錄音筆中,不要刪掉,因為可能要涉及錄音鑑定。

8、為正義之事,合法錄音。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八條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七十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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