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會輕易保護一個沒有證據意識的人】'

法律 民法 法治江湖 2019-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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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從外地來起訴被告,理由是數年前被告從原告處購買了價值5萬元的菸酒。現在被告下落不明,原告堅持要求法院公告送達法律文書。

證據是數張物流單,既沒有數量、品名,更沒有價款。最要命的是接收貨物的人並不是被告,而是被告指定的其他人。

顯然,數年前的交易,沒有一處被告的名字,如何讓法官判決由被告償還欠款?

原告可能陳述的是客觀事實,沒有隱瞞、捏造事實,但依照法律程序查明的法律事實才是案件的基礎。更何況,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增強證據意識,法院才能依法保護你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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