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析案說法律:微信記錄能否作為證據使用'

法律 微信 民法 學點法律避點坑 201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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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析案說法律:微信記錄能否作為證據使用

編輯 / 魚樂

特約律師 / 侯冰律師|陸安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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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析案說法律:微信記錄能否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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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析案說法律:微信記錄能否作為證據使用

柳先生有一個朋友是快遞員,二人熟悉後互加微信。後來對方在微信上向柳先生借款2000元,柳先生也沒有讓對方補借條。後來,對方不僅不還錢,還“消失”了。柳先生現在只有一份微信的聊天記錄,但對方顯示的是網名,不是真實名姓名。柳先生現在想諮詢:如果起訴,微信記錄能否做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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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析案說法律:微信記錄能否作為證據使用

柳先生有一個朋友是快遞員,二人熟悉後互加微信。後來對方在微信上向柳先生借款2000元,柳先生也沒有讓對方補借條。後來,對方不僅不還錢,還“消失”了。柳先生現在只有一份微信的聊天記錄,但對方顯示的是網名,不是真實名姓名。柳先生現在想諮詢:如果起訴,微信記錄能否做為證據使用?

律師析案說法律:微信記錄能否作為證據使用

律師支招:

根據新民訴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電子證據可以做為證據。但由於此類電子證據容易遭到篡改,須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以破除其作為證據使用時的真實性與關聯性障礙,因此,一般情況下,電子證據不宜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應結合其他證據予以補證。當然,如果沒有其它證據相佐證,經過法院審查核實符合證據"三性"要求的電子證據,也同樣可以作為定案依據。建議您儘量找到債務人進行協商並要求債務人重新出具一份借條;如果協商不成或無法找到債務人,柳先生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微信記錄應當庭出示,並將微信內容、發(收)件人、發(收)時間、保存位置等相關信息予以書面摘錄,作為庭審筆錄的一部分。舉證方也可自願申請公證,並將公證文書作為證據出示。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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