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贈姐百萬贍養七旬母親 不料母親反遭虐待雙方鬧上法庭

不完美媽媽 精神病 法律 中國經濟網 2019-06-20

來源:東方網

東方網記者劉理、通訊員田思倩6月17日報道:年過七旬的吳老太有阿芳與弟弟兩個子女。為了讓姐姐阿芳好好照顧母親,阿明將一套市值250萬元以150萬元的低價轉讓給阿芳,其中100萬元相當於“送”給阿芳。

不料,待吳老太出院後,阿芳夫婦不僅不關心母親,反而時常辱罵、虐待母親,甚至報警稱母親是“精神病人”。阿明發現後,一氣之下將阿芳告上法庭,請求撤銷100萬元贈與……

孝順弟弟讓利百萬賣房給姐姐

年過七旬的吳老太育有兩名子女,姐姐阿芳和弟弟阿明,老伴早年過世。姐弟間商量,阿明因公致殘行動不便,且居住地較遠,今後需要阿芳承擔更多照顧母親的義務。

2015年底至2018年初,姐弟倆先後兩次簽訂協議,阿明名下一套202室房屋的市場價為250萬元,約定現以150萬元的低價轉讓給阿芳,並協助辦理過戶手續。今後阿明需時常探望母親,盡力而為擔負贍養義務;阿芳將承擔對母親主要的贍養義務,不得以任何理由將母親送至養老院,並承擔母親養老送終所產生的一切費用。

2017年底,吳老太因腦梗、高血壓等病入住醫院。住院期間,阿芳即準備在母親出院後將其送至養老院,引發母女爭吵,但經過家庭協商,阿芳將母親接至自家居住。

2018年農曆大年初五晚,阿芳丈夫報警稱,吳老太突發精神病,要求警察將其送至精神病院,還稱吳老太動不動就打他咬他,他的手指都被咬破了,阿芳也跟警察確認,表示吳老太是神經病人。雙方親屬兩次被叫來調解,最終無果。

吳老太稱自己出院後居住在阿芳家時,與阿芳夫婦多次發生矛盾。吳老太出院時不能自行走動,想多練習走路,但阿芳夫婦不讓她穿鞋,把她的鞋扔掉;吳老太想洗腳,阿芳丈夫不讓她洗腳,稱讓她發臭、變爛。春節期間,阿芳夫婦因與吳老太發生口角,遂用膠帶封住吳老太的嘴,吳老太情急之下咬了女婿的手。

吳老太提出,與阿芳夫婦的矛盾已到了不可調和的地步,不願與其共同生活,同意搬往阿明家居住。阿明也表示願意按照母親的要求盡贍養義務,並要求撤銷之前的贈與行為,要求阿芳返還受贈所得100萬元。

阿芳卻認為,當時阿明自願降價出售房屋系因阿明著急籌錢置換新房,且母親不願搬離長期居住的202室,故家人商討由阿芳買下202室供母親繼續居住。因此雙方只存在房屋買賣關係,不存在贈與關係。且母親至今住在阿芳名下的202室,其也承擔了贍養母親的責任。

姐弟倆各執一詞,阿明遂將阿芳起訴至上海浦東法院。

法院:判決姐姐返還100萬元

浦東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有兩個爭議焦點。

一方面,阿明是否贈與阿芳100萬元,並附贈與條件。根據雙方協議約定及證人證言,可確認202室房款為250萬元,阿芳購房僅需支付150萬元,另100萬元歸阿芳所有,表明阿明將應收取的250萬元房款中的100萬元贈與阿芳。

且收據及協議中也反覆強調,該贈與是附義務的,即阿芳需承擔贍養母親的主要義務,並支付其生老病死的一切費用。故阿芳辯稱雙方之間是房屋買賣關係,而非贈與關係,顯然不符合交易常態和一般常理,法院不予採信。

另一方面,阿明主張撤銷贈與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阿芳作為吳老太之女及負有合同義務的受贈人,理應承擔贍養母親的義務。《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案阿芳對母親照料生活、精神慰藉方面存在重大過錯,其與配偶的行為在性質上已屬於虐待老人,顯然阿芳未履行其應盡的贍養義務。

阿芳與母親發生矛盾之後,未能緩和母女關係,亦未承擔母親的日常照料和分擔母親聘請護工的費用,鑑於吳老太表示願意搬出202室房屋另行居住,並由阿明照料其日常起居生活,客觀上阿芳也不存在繼續履行贈與協議所附義務的可能性,故阿明具備行使撤銷贈與的權利。

綜上,法院判決阿芳返還阿明100萬元。

阿芳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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