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將房產過戶給母親 被債主告上法庭

因在結婚期間對外借款70萬元,李志強和蔣凝玉夫婦被法院判決應承擔連帶償還責任。2019年1月,債主牛紅軍發現,在兩人離婚後,蔣凝玉以貸款的方式購買了一套64萬餘元的房屋,隨後,又將該房產變更登記在其母姜奇芳名下。

牛紅軍認為,蔣凝玉在明知其身負大額債務的情況下,還將財產無償轉讓給姜奇芳,嚴重損害了其利益,遂起訴至邛崍市人民法院,認為該無償轉讓行為應予撤銷。

但蔣凝玉表示,自己買房的首付款是從母親處借得,月供也是由其母承擔,不屬於無償轉讓。近日,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從邛崍市人民法院獲悉,最終法院認為蔣凝玉變更備案至第三人,不是無償轉讓,駁回了牛紅軍的訴訟請求。

邛崍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6月12日,蔣凝玉購買位於邛崍市濱河路的一套總價為647460元的房屋,以貸款方式付款。當日,姜奇芳通過自己的銀行卡轉出34萬至成都泰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賬戶。2016年2月22日,蔣凝玉向邛崍市房管局提出《更名申請》。一年後,姜奇芳向他人借款20萬元提前償還按揭款。2017年7月19日,姜奇芳辦理了該房屋的不動產登記證。

邛崍法院認為,債權人認為債務人有放棄到期債務、無償轉讓、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債權人均有權申請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因此對被告是否無償轉讓進行審查。

首先,蔣凝玉在購買該案涉房屋時,向母親借款34萬元。後被告為償還借款與母親達成協議,被告將該房屋出售給母親,由母親向他人借款結清剩餘貸款,出售房屋的款項衝抵債務,因此,該出售房屋衝抵債務的行為不屬於無償轉讓。其次,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在執行牛紅軍申請執行李志強、蔣凝玉一案中,凍結了李志強、蔣凝玉工程款711400元和名下汽車,但該財產現未處置,因此不能證明債權人已遭受損害。

據此,法院認定蔣凝玉變更備案至第三人,不是無償轉讓,遂駁回牛紅軍的訴訟請求。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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