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縣政府,濟寧汶上縣一企業獲370餘萬賠償

汶上 山東 濟寧 投資 齊魯晚報 和縣 紡織 齊魯壹點 2019-05-24

5月20日下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佈會,公佈多起行政審判典型案例,這些案例涉及產權保護、招商引資、政府採購、市場監管等行政執法領域。其中,汶上縣某紡織有限公司訴汶上縣人民政府、汶上縣國土資源局行政賠償案值得關注。

2012 年 4 月 10 日,汶上縣軍屯鄉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軍屯鄉政府)與濟寧某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投資公司)簽訂廠房建設及租賃合同,約定由某投資公司在涉案土地上投資建設廠房,建成後由軍屯鄉政府租賃並招商經營。2013年 5 月 13 日,軍屯鄉政府與汶上縣某紡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紡織公司)簽訂協議,將某投資公司建設的廠房租給其使用。後汶上縣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縣國土局)將涉案土地掛牌出讓給某紡織公司,雙方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2014 年 3 月 7 日,某紡織公司繳納土地出讓金共計3145000 元,之後還繳納各項稅金共計 620082.50 元。2014年 5 月 22 日,汶上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為某紡織公司頒發了涉案土地使用權證。後某投資公司訴至法院,上述出讓合同和土地使用權證均被法院判決撤銷。某紡織公司向縣政府請求賠償損失未果,提起本案行政賠償訴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合同被撤銷的,應當返還財產,並根據過錯承擔相應責任。本案中,土地出讓合同已被法院生效判決予以撤銷,合同被撤銷是因為涉案土地出讓

時存有某投資公司所投資建設的廠房,不符合《閒置土地處置辦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雙方對此均有過錯。因此,當涉案土地出讓合同和權屬證書被撤銷後,某紡織公司應當返還土地,縣政府和縣國土局亦應返還土地出讓金及稅金。對

於某紡織公司所提雙倍返還定金、支付違約金和出讓金利息的主張,因合同被撤銷並非行政機關故意不交付或遲延交付土地所致,故違約金條款和定金罰則在本案中並不適用。縣國土局在知曉涉案土地現狀的情況下仍將其掛牌出讓,過錯

明顯;某紡織公司雖然也有過錯,但其競買行為主要是基於對行政機關的信賴,且其所交出讓金一直由對方佔有,故從公平合理的原則考慮,利息損失應予賠償。遂判令縣政府和縣國土局賠償某紡織公司土地出讓金及稅金損失共計3765082.50 元以及出讓金利息的相應損失。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崔巖 馬雲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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