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變更不影響企業債務清償 債權人起訴貨款獲支持'

法律 投資 酒店 臨湘 經濟 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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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經濟快速發展,個人獨資企業頻繁變更投資人的現象已屢見不鮮,由此產生的債務清償法律問題也日益增多。近日,臨湘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被告某酒店須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黃某支付貨款28980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某酒店於2006年6月15日成立,繫個人獨資企業。最初投資人為劉某,2007年5月28日由劉某變更為張某,2013年4月10日由張某變更為彭某,同年9月6日由彭某變更為鄭某。原告黃某從事做煤生意,在某酒店經營期間,向該酒店送去兩車煤,貨款共計28980元。某酒店向黃某出具了收貨及欠款證明。後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貨款。

法院認為,合法的買賣關係受到法律保護。原、被告之間雖未簽訂書面的買賣合同,但被告某酒店向原告黃某出具了證明,被告及原投資人張某分別在證明上加蓋公章和簽名,雙方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係,且該買賣合同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間的買賣關係依法成立。被告向原告購買貨物後,理應向原告支付貨款,積極履行付款義務,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義務,構成違約。故原告黃某要求被告某酒店支付貨款2898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某酒店辯稱投資人變更後的債務應不予承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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