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申請被迫離職理由一變再變,被判前後不一,公司贏的很輕鬆

跳槽那些事兒 經濟 打聽生活 2019-06-06
員工申請被迫離職理由一變再變,被判前後不一,公司贏的很輕鬆

題記:專一是評判一個人品好的人,實際上在勞動仲裁維權中一樣有這樣的判斷,如果確定了某個理由,那就應該想辦法去證明,而不是這個理由對自己暫時不利,就連忙變換理由,反被批“前後不一、自相矛盾”!

大家好,頭條號“打聽生活”只講真實案例【民事判決書(2017)粵03民終8**9號】。其實員工在勞動仲裁階段敗訴是非常常見的事情,因為員工匆匆忙忙去申請仲裁,根本就沒準備好充分的證據,而到了法院一審時,時間充足了,也就準備的比較充分,所以很多人會在法院一審階段轉敗為勝!

但千萬不要因為仲裁時自己的主張沒得到支持,就認為自己的理由和證據是錯的,就想著換理由辯解!反而我們應該想辦法去怎樣更有效的證明自己的理由與主張,所以千萬不要輕易的更改自己的訴求和理由。為了避嫌,下文公司用“南山K公司”代替,員工用賴某代替。

員工申請被迫離職理由一變再變,被判前後不一,公司贏的很輕鬆

事情經過及賴某應對方式

南山K公司於2016年6月免去賴某職務,並且不再發放其職務補貼,於是賴某自此與公司之間鬧的不開心,就這樣持續了幾個月,後面賴某通過諮詢別人得知,公司不發放職務補貼屬於未足額支付工資,可以此申請被迫離職。於是賴某頓時覺得有了希望,立即按照流程去操作,於10月24日發函給公司申請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理由是公司未依法足額支付2016年6月1日至10月24日期間的工資。接著賴某就去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階段及結果【重點看一審】

賴某的仲裁請求:

1、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43490.24元;

2、2000年3月至2016年6月期間年底雙薪48000元;

3、2000年1月至2016年1月未休年休假工資74306.97元;

4、報銷款5000元;

仲裁結果:除了支持2014年到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資,其他請求全部被駁回的理由是:1、公司按照流程免除賴某職務符合規定,因此賴某也不享有相應的職務補貼,故南山K公司不存在未足額支付工資的情形。2、賴某未能舉證雙方存在年底雙薪的約定,故駁回。3、報銷款不屬於勞動爭議,不予受理。

於是賴某起訴至南山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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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審經過及結果。【賴某此時變換了理由】

賴某觀點:賴某認為南山K公司免去自己職務,卻沒有安排新的工作崗位,停發工資,逼自己辭職或自動離職,應屬於南山K公司以免職的方式單方面辭退自己。

一審法院觀點及結果【重點部分】

一、關於被迫解除勞動關係:賴某主張雙方勞動合同於2016年10月24日解除,屬於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因為南山K公司未支付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10月24日期間的工資。但賴某在一審起訴時又主張南山K公司免去其職務,未安排新工作,且停發工資,來逼迫自己離職。

因賴某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前後不一、自相矛盾,故不予採信。賴某主張的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不予支持。

二、關於年底雙薪:賴某未舉能證明雙方存在發放年底雙薪的書面約定,故不予支持。

三、關於未休年休假工資:結合申請仲裁時效的規定,南山K公司應支付賴某2014年1月至2016年9月未休年休假工資21990.84元,對於超出該時效外的不予支持。

四、關於報銷款:賴某要求南山K公司支付其墊付的報銷款,因此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受理範圍,故不予處理。

賴某對此嚴重不服,上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及向省高院提起再審審查,但結果都是被駁回,在判決書上都有相同的八個字“前後不一,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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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該案例,我們能學到什麼?

一、申請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注意流程和證據事實。該案例中,賴某沒有調查清楚,單純的認為取消職務補貼,就屬於剋扣工資,同時又沒有仔細去了解公司有相關的制度支撐,導致輕易的去申請被迫離職,反而自己變得被動起來。

二、一定要確保勞動仲裁和後續起訴的理由一致,不要更改。記住,你可以增加新證據,但一定不要換訴求和理由。雖然仲裁認為取消職務補貼不屬於未足額支付工資,但不代表一審法院也會這樣認為,所以有的時候還是要堅持的好,應該多想想如何針對自己的理由去完善證據,否則像賴某這樣的,針對解除勞動關係這塊,法院都不去審理,直接以“前後不一”就否定了。

結束語:專一與堅持在任何事情當中都是非常重要的,其實法院也在一定程度上看重這個,輕易的變化,只會被認為動機不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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