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申請被迫離職,疏忽大意致一審被撤訴,數月後再仲裁仍敗訴

員工申請被迫離職,疏忽大意致一審被撤訴,數月後再仲裁仍敗訴

前言:這是一個悲傷的勞動維權案例,一審還沒開始就結束了!沒和律師說清楚具體的情況,加上一審時的疏忽大意,直接導致一審被撤訴。數月後,以另外的仲裁請求重新申請,但已經沒有勝訴的機會。工作了將近12年結局是這樣一個離職走人的方式。

大家好,“打聽生活”只講真實案例【民事判決書(2016)粵0306民初1**7號】。為了避嫌,下文公司用“光明B公司”代替,員工用“方某”代替。該案例是員工完全憑自己的觀點去和律師溝通,誤導了律師,寫了一大堆訴求,導致第一次仲裁時只有一條訴求獲得仲裁支持。而一審時因為疏忽導致被撤訴。時隔幾個月後重新另起訴求申請仲裁,到一審只有以敗訴落幕。其實方某是有機會拿到經濟補償金的,本人最後一點會為大家分析!

員工申請被迫離職,疏忽大意致一審被撤訴,數月後再仲裁仍敗訴

方某,2004年12月18日入職光明B公司,崗位為生產計劃部主管。到了2015年底的時候,方某與公司之間不開心的事情越來越多,方某也不想做了,但又不捨得12年的工齡。於是方某經過與律師諮詢後,想出來以“拒絕支付剋扣、拖欠的工資,拒絕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申請被迫離職。並與2015年1月6日向公司直接發函申請被迫離職。隨後申請的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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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勞動仲裁請求:光明B公司支付一、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4日剋扣、拖欠工資21000元;二、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1月4日未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36000元;三、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4日未休年休假工資10423元;四、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55944元;五、本案律師費3000元。

勞動仲裁判決結果:一、光明B公司支付方某2014年1月至2014年5月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22213元;二、駁回方某的其他申訴請求。

提前解釋一下:仲裁為什麼做出這樣的判決,是因為2014年1月-5月,光明B公司沒有與方某及時續簽勞動合同,而後於2014年6月又續簽了,所以光明B公司要支付這幾個月的雙倍工資差額,並非所謂的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工資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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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不服,直接起訴至寶安區人民法院。

因為在這個階段,因為疏忽大意導致被撤訴。所以這裡就簡單一帶而過。其實原因就是方某未到庭參加訴訟,因此被撤訴。和方某同時申請訴訟的另外一名同事,也是因為同樣未到庭參加訴訟被撤訴。【這期間被撤訴的原因不太明白,估計被誰給坑了】

2016年1月4日,方某又再次申請了仲裁。

此時方某的仲裁請求:要求光明B公司支付一、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4日剋扣工資10000元;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0萬元;三、本案律師費5000元。

此時光明區勞動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理由是:雙方勞動合同已解除,申請人未能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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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為:

一、關於剋扣工資事宜。

1、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每月扣除5元愛心基金合計90元。

光明B公司已提交了《愛心基金管理辦法》,並已經對全體員工公示,起針對公司全員繳納。同時每月在工資條上也明確註明了福利基金扣款5元,且均經過方某簽字,故該扣款不屬於剋扣工資。

2、2014年1月放假少發工資562.22元。

光明B公司已提交了經方某簽字的考勤表,且1月工資中還包含了加班費,故方某說的少發工資無事實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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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足額繳納社保及未繳納住房公積金導致繳稅金額增加160.24元。

已繳納的稅金不屬於剋扣工資,故不予支持。

二、關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事宜。

2015年1月6日,方某已申請被迫離職,且光明仲裁委已認定並駁回了方某的請求。方某對此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故不予支持。

一審結果:駁回方某全部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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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該案例,我們可以確定以下幾個方面。

一、不要輕易的用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如果要用,一定要將事實調查清楚,並且有充分的證據才行。

文中方某沒搞清楚實際情況,單純的認為公司的愛心基金、未足額繳納社保導致的交稅增加為公司剋扣工資,這是一個很大的失誤,同時也不明白為什麼律師在這一塊也沒提出來。

而且方某直接申請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明顯忽略了前置程序,沒有給公司改善的機會。一般是先告知公司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如果公司不理會後再申請被迫解除勞動合同。

二、不要亂寫仲裁請求,別以為寫的越多越好,這樣反而會引起反感!

我們應該要維護的勞動權益,一分都不能少。但因為不懂或者憑空捏造的請求,建議不要亂寫,請先諮詢專業人士後再寫。比如文中的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1月4日未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36000元。方某是2004年12月入職,不論從滿十年,還是連續簽訂了兩次勞動合同的時間點都說不通,而且仲裁只判了2014年1月-5月沒有續簽勞動合同。所以非常不明白這條請求,自己的合同應該非常清楚,而且律師也沒有給出專業的建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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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經確定公司為足額繳納社保,為什麼這條不走這條路?

看了案例,在整個訴求中提到的全是公司剋扣工資,即便涉及社保的部分,也僅僅是因為未足額繳納社保導致個稅增加。為什麼申請被迫離職,不重點以未足額繳納社保的理由去進行呢?如果是這樣發社保補繳函給公司,以該公司的做法肯定也不予理會,到時候就可以順利申請被迫離職了。

四、既然申請起訴,進行一審,那就積極去參加吧。不知道是什麼原因導致方某未參加,因為他另外一個同事同一時間也是因為一審缺席,猜測是不是因為律師的疏忽。

結束語:自己的勞動權益,必須要保護好,但不屬於自己的,我們也絕不多要!多學勞動權益知識在關鍵時刻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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