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維權專題─單位未交社保維權如不及時那就靜等政府放招來支持

社會保險 法律 跳槽那些事兒 合肥 醫療保險 廣州 合肥律師劉志漢 2019-04-06
勞動維權專題─單位未交社保維權如不及時那就靜等政府放招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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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師傅年齡已快近六十歲了,他在不到五十歲就在合肥打工,先後在物業公司、機械五金公司等幾家不同類型的企業做過普通員工、保安等工作,現將要年滿六十歲了,他所就職的幾家單位均沒有為他繳納社會保險,就在最近他就職的物業公司找他談,說他馬上就滿六十週歲了,達到退休年齡,可以依法享受退休待遇,他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即將終止,一直沒有參加社會保險,才意識到他能到哪裡去享受退休待遇?於是他的兒子帶他找到我們,他這種情形因單位沒有為他參加社會保險,退休後不能享受養老退休待遇如何維權。

勞動維權專題─單位未交社保維權如不及時那就靜等政府放招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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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像老範這樣的情形比較多,當時進入企業時雙方談好工資待遇後,就入職上班,也沒有太在意是否參加社會保險,且有的勞動合同都沒有,與單位合得來就做,否則就換一家單位,這樣等快近退休年齡時,不能依法辦理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目前這種情形,在與用人單位協商不能解決時,大多首先想到的是走法律途徑來尋求幫助,但是在維權實務中,多地勞動仲裁部門、法院認為交納社保費的義務主體是用人單位,而收繳單位是社會保險機構,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費,違反的是行政管理法規,應由社會保險機構行使行政權力追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關於繳納社會保險的爭議不是勞動爭議,勞動仲裁與法院無權干涉行政權,因而對於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案件不應受理,自2019年1月合肥勞動仲裁已不受理社保類糾紛,這樣一來將補繳社保費排除在勞動爭議之外,將使惡意規避繳納社保義務的不良用人單位違法成本降低,反而使勞動者維權成本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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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請勞動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均有可能不被受理的情況下,另一選擇是根據《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相關規定,向勞動監察部門或社保徵繳部門投訴,由行政機關依法處理,依法為勞動者向用人單位進行追繳未辦或欠繳的社保費用。但是實踐中,往往時間過去久遠,勞動者為證明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缺少證據,也難遂心願達到目的,目前許多地方都以《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的規定,對超過兩年以上的不予處理。在行政機關不予處理時,勞動者將行政機關起訴到人民法院,只有極少數地方人民法院判決行政機關敗訴,勞動者贏了官司(例如廣州鐵路中院對冼某某與廣州越秀區人社局的勞動保障監察投訴不予受理案件)因此我們特別提醒:如果用人單位至今仍然沒有給你參加社會保險,你就應該立即維權,否則的話你要不放棄要不就耐心等待政府將來放大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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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補繳社保又不能如願實現的情況下,我們在根據法律規定,結合勞動者維權實務辦理效果的實際情況,對已即將退休而不能享受退休待遇、因病治療不能享受醫保待遇,以及未繳社保造成的等等社會保險待遇損失的情形時,我們建議: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之規定,及時維權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因社保未繳所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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