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維權專題─在勞動仲裁中,勞動者加班費怎樣才能獲得支持?

跳槽那些事兒 法律 合肥律師劉志漢 2019-04-11
勞動維權專題─在勞動仲裁中,勞動者加班費怎樣才能獲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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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手上正在經辦幾件勞動爭議案件,其中一件正在勞動仲裁階段,另外兩件分別在一審與二審中,三件案件都有主張加班費的訴求,小田的勞動維權案件異常艱難,他涉及的加班時間是自2006年3月入職至2015年底有加班,其後他所在的用人單位因業務縮減,上班時間已符合勞動法等法律規定,很少安排加班,即使有安排都有安排補休等。他加班沒有書面證據,只有之前一位同事前來作證,即使能證明加班事實存在,能否獲得支持仍有難度。

勞動維權專題─在勞動仲裁中,勞動者加班費怎樣才能獲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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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如何去做,對加班費的訴求才能有效實現維權的目的呢?第一,用人單位在安排平日超時或週末加班、法定節假日加班時,勞動者就應收集加班安排與實施的證據,譬如像用人單位出具的通知、管理人員發出的任務安排單或短信微信通知,以及加班時所作的有簽名工作記錄或工作產量交付單據等;第二,對所安排的加班已完成以後,用人單位在與自己核對出勤記錄,如與實際出勤加班時間不符,勞動者應拒絕簽字確認,如果自己一旦簽字認可,將來再推翻就很難了。第三,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對於加班事實方面的證據應主動留心收集,譬如考勤表、交接班記錄、加班安排通知、工資條、同事證言等,原件無法獲取時可以保存複印件或照片。第四,在用人單位一直不支付加班工資時,勞動者應該及時維權,在收集證據後,與用人單位協商不成,可以及時向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求助,或直接申請勞動仲裁維權。根據勞動爭議相關解釋規定,在勞動者提供了證明由用人單位掌管加班事實的基本證據後,舉證責任就轉移至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就有義務提供自勞動者維權之日起前兩年內的考勤方面證據,否則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因此勞動者對於加班維權,最多在距加班發生時間起不超過兩年時間內主張維權,否則就有可能喪失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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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兩件案件,其中一件小張的加班工資在勞動仲裁時,仲裁員採用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起仲裁前兩年,承擔提供考勤及加班工資支付情況的舉證責任,而用人單位舉證不能,小張在仲裁時獲得了兩年加班工資的支持,現正在處於一審。但是老趙在勞動仲裁、一審也獲得了兩年內的休息日加班工資的支持,平日超時加班事實因缺乏證據,沒有獲得支持,老趙案件二審已經開過庭。因此通過上述分析及實務經歷,勞動者要實現其加班費主張成功的目的,一是需要收集加班事實方面的證據,二是要及時維權,最多在距加班發生時間起不超過兩年時間內要主張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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