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手記」實際控制人偽造印章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是否承擔責任
【案情簡介】譚某為A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控制人。2013年8月,譚某代表A有限責任公司向陳某借款4000萬元,陳某遂依據譚某的指示將款項匯付至譚某指定的收款...
2012年,某國企因經營不善準備買斷職工工齡。小張在該企業至今工作了8年,買斷政策一出,小張傻了眼,別人的補償金都是好幾萬,自己只有兩萬元。為什麼補償金這麼少呢?他帶著疑問諮詢了部門經理劉某。劉某解釋說:“企業員工分合同工和長期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有工作10年以上才能成為長期工,你工作8年還有2年合同到期,所以企業只對你這兩年買斷。”劉某的說法正確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工作滿10年才能簽訂嗎?
知識點: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案例解析:劉某的說法是正確的。《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所以小張的補償期限只能到合同結束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