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民企人才網|案例:口頭通知辭職,算數嗎?

法律 社會 株洲民企人才網 株洲民企人才網 2017-08-30

白某是一名銷售人員,在一家科技公司工作直到2016年2月6日春節放假,此後再未到崗。7月,白某與用人單位對簿公堂。公司認為,超過春節假後(2月6日-15日)白某未到崗,單位為此向其郵送了《返崗通知書》,而白某仍未到崗,這期間白某的工作工作未有人交接,給公司造成了損失。因此,單位以白某曠工、違反公司制度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並要求其賠償。白某對此說法不予認同,他表示,自己在1月5日已口頭告知公司,因個人原因年後不會再來上班,要求解除雙方間勞動關係,所以自己並不存在曠工以及違反公司制度的情況。但白某最終未能就“口頭通知”提交出證據。請問口頭通知,能做數嗎?

知識點:《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案例解析:口頭通知不能作數,《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勞動者需要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而不能簡單地一走了之。勞動者在離職時有法定的通知義務,時間和形式在法律條文中都已給出具體規定,勞動者不能圖一時之快而忽略自己應履行的義務,最終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勞動者離職之前,需要用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是因為勞動者在離職時有法定的通知義務,時間和形式在法律條文中都已給出具體規定,所以勞動者在離職時書面離職的環節別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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