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民企人才網|案例:公司招收女職工時應該區別對待嗎?

面試 法律 社會 株洲民企人才網 株洲民企人才網 2017-08-29

某技術有限公司公開招聘員工,在當地一家晚報上登出招聘啟事,主要內容為:本企業因經營需要,招銷售人員20名,條件為:大專以上文化程度,32 歲以下,男女不限,經筆試面試合格後錄用為本單位正式職工,月工資為底薪+提成,還有額外補助。梅某某為女性,30歲,學歷為大專,從報上得知招工信息後,參加了這次招工考試,筆試在參加考試的人員中名列第一名,面試也獲通過。梅某某認為自己一定會被錄取,便辭去了原工作。但遲遲未接到該公司的錄用通知,經瞭解得知同一批參加考試的部分人員已開始在該公司工作。梅某某遂到該公司詢問: 該公司人事部門回答,因梅某某是女性,雖考試成績優秀,但公司內定女性的學歷須在本科以上,梅某的學歷不符合招工要求,故未予錄用。請問該公司的做法正確嗎?公司能否在招工的時候對女職工區別對待?

知識點:《勞動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第十三條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案例解析:該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本案中,該公司招聘的是銷售人員,不屬於法律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所以應當遵守男女平等的原則,對男女應聘者實行統一的錄用標準。而該公司內定的招工條件中,提高了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已經侵犯了婦女的平等就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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