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原副市長聶作坤獲刑13年,曾從事民間高利借貸'

"

7月23日上午,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煙臺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市公安局原局長聶作坤受賄案。對被告人聶作坤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三十萬元;查封、扣押受賄所得款物及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聶作坤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8年,被告人聶作坤利用擔任山東省安丘市公安局局長、壽光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山東省公安廳組織教育處處長、煙臺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工程承攬、職務晉升、榮譽表彰等方面提供幫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225.5487萬元。

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聶作坤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聶作坤具有索賄情節,依法應從重處罰。鑑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待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約監督員、媒體記者和社會各界群眾共計30餘人旁聽了宣判。

曾從事民間高利借貸

去年8月31日,山東省紀委監委網站通報,聶作坤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省紀委省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11月28日,聶作坤被“雙開”。

通報顯示:經查,聶作坤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搞利益交換,撈取政治資本;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利用職務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從事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民間高利借貸活動,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利用職權侵佔非本人經管的財物;違反工作紀律,違規插手工程項目承包,不正確履行職責;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聶作坤簡歷

聶作坤,男,漢族,1965年5月生,山東濰坊人,中央黨校在職大學學歷,管理學博士,1985年10月參加工作,1987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曾任濰坊市公安局峽山分局局長,安丘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2007年1月任壽光市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0年7月任省公安廳組織教育處處長;

2016年9月任煙臺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7年3月任煙臺市政府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責任編輯:徐豔琳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