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最嚴格大氣汙染防治法規出臺!明年1月1日起施行

點擊標題下「山西環保發布」可快速關注

山西最嚴格大氣汙染防治法規出臺!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為防治大氣汙染,煤炭大省山西將控制煤炭消費總量,從源頭上控制燃煤汙染,同時,強化政府對大氣環境質量的責任,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12月7日,在山西省人大常委會新聞發佈會上,《山西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修訂)》備受媒體關注。山西省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人介紹,山西生態脆弱,結構性汙染矛盾突出,大氣質量保護任務重於全國,環保壓力大,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西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修訂)》將成為我省最嚴格的大氣汙染防治法規。

同時,此次新聞發佈會上還公佈了經山西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修訂通過的其他兩部法規,分別是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和《山西省農作物種子條例》。同時對完成二審的《山西省開發區條例(草案)》修改情況作了介紹。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劃定禁煤區範圍

《山西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修訂)》(以下簡稱《條例》)頒佈於1996年,2007年進行過修訂。20多年來,該條例為我省依法開展大氣汙染防治工作、促進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改善,發揮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

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副祕書長周世經介紹說,山西省是煤炭生產大省,燃煤排放是大氣汙染物的主要來源,為切實降低燃煤汙染,提高大氣環境質量,新修訂的《條例》將從源頭上控制燃煤汙染。其中,《條例》增加了“本省實行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制度,逐步調整能源結構,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重。”

同時,《條例》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開採。新建煤礦應當同步配套建設煤炭洗選設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達到規定標準。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在燃煤供熱地區推進熱電聯產和集中供熱。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熱鍋爐和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拆除。

《條例》還對禁煤區進行了專門規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將城市建成區劃定為禁煤區,並逐漸擴展。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劃定禁煤區範圍。”同時明確,“禁煤區內除煤電、集中供熱和原料用煤企業外,禁止儲存、銷售和燃用煤炭及其製品”,確保城市居民供電、供暖等民生需求。

此外,《條例》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民用散煤管理。禁止銷售、使用不符合民用散煤質量標準的煤炭,禁止褐煤、洗中煤、煤泥等低質劣質煤作為民用煤使用。

城市建成區內高排放高汙染項目 應限期完成改造、轉型、搬遷或退出

我省資源豐富,長期以來,形成了煤炭、焦化、鋼鐵等重化工業為代表的產業發展模式,是高物耗、高能耗、高汙染的粗放型經濟發展模式的典型代表。尤其是在一些城市建成區分佈著許多大大小小的高汙染、高排放企業,嚴重影響了我省大氣環境質量的改善和提高。

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蔡汾湘介紹,嚴格控制高汙染高排放企業,不僅可以控制汙染物的產生,也可以為山西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佈局提供契機。因此,《條例》規定:“嚴格控制新建、擴建鋼鐵、焦化、建材、化工、有色金屬等高排放、高汙染項目。”“城市建成區內的鋼鐵、焦化、建材、化工、有色金屬等高排放、高汙染項目,應當限期完成改造、轉型、搬遷或者退出”。

同時,《條例》規定,排汙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惡臭氣體的,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合理的防護距離,安裝淨化裝置或者採取其他措施,防止惡臭氣體排放。

在居民住宅區等人口密集區域和醫院、學校、幼兒園、養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及其周邊,不得新建、改建和擴建制藥、油漆、塑料、橡膠、造紙、飼料等易產生惡臭氣體的生產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產生惡臭氣體的生產經營活動。已建成的,應當限期搬遷。

塗料、油墨、膠粘劑、農藥等以揮發性有機物為原材料的生產;塗裝、印刷、粘合和工業清洗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產品使用,應當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原材料和工藝,按照規定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並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採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大氣汙染防治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明確政府在大氣汙染治理中的責任,可使地方政府對大氣汙染治理管理有法可依、有據可循。

《條例》強化政府對大氣環境質量的責任。其中,明確“大氣汙染防治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辦法。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的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汙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實施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條例》明確,省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標準的地方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和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對大氣環境問題突出的地區或者區域內的重汙染行業,可以決定執行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一)未完成國家和省確定的大氣環境質量目標的;(二)大氣汙染物排放量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三)發生重大大氣環境汙染事故的;(四)執行國家和省環境保護政策和工作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區大氣環境問題突出的;(五)未完成環境保護督查整改任務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大氣環境質量、環境監測、突發環境事件以及環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大氣汙染防治情況進行專項督查。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重點區域、重點行業和排汙單位存在突出大氣汙染問題或者發生重大大氣環境違法案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重點督查,並向社會公開督查結果。

排汙單位應建環境保護管理臺賬

我省實行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和大氣汙染物排汙許可管理制度。

《條例》規定,排放工業廢氣或者國家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名錄中大氣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以及其他依法實行排汙許可管理的排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排汙許可證,並按照排汙許可證的規定排放大氣汙染物。未取得排汙許可證的,不得排放大氣汙染物。

實行大氣汙染物排汙許可管理的排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自行或者委託有資質的監測機構開展大氣汙染物排放監測,記錄、保存原始監測數據,確保監測數據真實可靠,不得隱瞞、偽造、篡改監測數據。

重點排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安裝、使用大氣汙染物自動監控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保證自動監控設備正常運行,並依法公開排放信息。

排汙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單位基本信息、主要大氣汙染物排放情況、大氣汙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突發大氣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環境行政許可等信息,並對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排汙單位應當建立大氣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制定大氣汙染防治設施操作規程,建立環境保護管理臺賬。

排放不合格機動車上路要受罰

《條例》一方面要求機動車定期進行排放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駛。另一方面,要求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要進行強制維修,取得由機動車維修單位出具的維修合格憑證,並進行復檢。抽檢、路檢不得收取費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改善道路交通狀況,優化交通運輸結構,減少交通運輸產生的大氣汙染物。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優化城市功能和路網布局,優先發展公共交通事業,倡導低碳、環保出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廣符合國家標準的節能環保型和新能源汽車,規劃建設相應的充電站(樁)、加氣站等基礎設施,鼓勵和支持公交、出租、市容環境衛生、郵政、物流配送、機場鐵路通勤等用車和公務用車使用節能環保型和新能源汽車。

未達到本地執行的機動車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正常狀態下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大氣汙染物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機動車向大氣排放汙染物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正常狀態下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大氣汙染物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強化對揚塵等其他汙染的防治

由於大氣汙染物來源具有多樣性和多因性,《條例》對施工建設、礦山開發、物料堆放運輸、垃圾處理、城市街道清掃作業等方面汙染防治作了規定。

礦山企業應當按照設計和開發利用方案作業,設置廢石、廢渣、泥土等專門存放地,並採取圍擋、硬化施工道路、灑水降塵、設置防風抑塵網等防塵、降塵措施,並及時進行生態修復,防治揚塵汙染。

運輸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漿、煤炭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採取密閉措施,並按照規定的路線、時間行駛。運輸車輛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作業場所。在運輸過程中不得遺撒、洩漏物料。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推行道路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採用人工清掃的,應當符合作業規範,減少揚塵。

企業物料堆放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安裝防塵設施或者採取其他抑塵措施。裝卸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採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抑塵措施。

生活垃圾填埋場、建築垃圾消納場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採取抑塵、防臭措施。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按照規定對汙水、畜禽糞便和屍體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和無害化處理;未達到規模養殖的畜禽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與其養殖規模相適應的大氣汙染防治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

禁止露天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禁止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汙染的物質。

重汙染天氣集中出現的季節 可實施錯峰生產、施工和運輸

強化重汙染天氣應急措施,可以提高大氣汙染預警和應急響應能力,完善大氣重汙染應急管理體系。

《條例》規定,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氣象主管機構等有關部門建立重汙染天氣監測預警、會商、信息通報和數據共享等機制,完善重汙染天氣預測預報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汙染天氣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佈。

排汙單位應當按照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發佈的重汙染天氣預警要求,採取重汙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

納入重汙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的工業企業應當編制應急響應操作方案。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重汙染天氣預警的發佈、調整和解除,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

預警信息發佈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電視、廣播、網絡、短信等途徑告知公眾採取健康防護措施,指導公眾出行和調整其他相關社會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汙染天氣的預警等級,採取大氣汙染防治法規定的應急措施。在重汙染天氣集中出現的季節,可以組織實施錯峰生產、施工和運輸。

在錯峰生產、施工和運輸期間,重點排汙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安排,對生產經營活動和土方施工、運輸進行調整,減少或者暫停排放大氣汙染物的生產、作業。

培養和引進大氣汙染防治專業人才

改善大氣環境質量離不開全社會的關心參與和支持,不僅要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和政府責任,還要提升公眾環保意識,形成全民共治的格局。

《條例》提出,機關、社會團體、學校、新聞媒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應當加強大氣環境保護宣傳和教育,普及大氣汙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增強公眾的大氣環境保護意識,推動公眾參與大氣環境保護。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大氣汙染,並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採取低碳、節儉的生活和消費方式,自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

此外,《條例》明確,鼓勵開展大氣汙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研究和推廣,支持培養和引進大氣汙染防治專業人才。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大氣汙染防治。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