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馬拉松替跑猝死索賠第一案昨日在廈開庭 替跑者猝死家屬索賠123萬

馬拉松 半程馬拉松 法律 法制 暴風體育 2017-06-08
國內馬拉松替跑猝死索賠第一案昨日在廈開庭 替跑者猝死家屬索賠123萬

臺海網6月8日訊 (海峽導報記者 溫航 通訊員 鄭冬梅 文/圖)還記得去年12月10日那個早晨,在廈門(海滄)國際半程馬拉松賽跑道上發生的悲劇麼?兩位跑友相繼猝死。其中,死者吳某系“替跑者”,其家屬於今年2月正式對轉讓海滄半馬名額的李某及賽事主辦方提起訴訟,索賠死亡賠償金等共計123萬餘元。(詳見本報2月26日03版)

在立案受理3個多月後,昨日,廈門海滄人民法院(以下稱“海滄法院”)正式開庭審理此案。

由於本案系國內首例馬拉松“替跑者”猝死索賠案件,社會關注度高,海滄法院由三位法官加四位人民陪審員組成“大合議庭模式”進行審理。本案未當庭判罰,將擇期宣判。

爭議1

賽事主辦方該承擔什麼責任?

作為本案的焦點爭議,原告代理人黎永綠認為,在該事件中,死者吳某不僅身著女性參賽人員號碼布參賽並跑完全程,且整個過程中作為賽事組織者和管理者都沒有對吳某進行任何形式的勸告阻攔並立即終止其冒名頂替參賽的資格,直到吳某在比賽終點處倒地猝死。

黎永綠認為,作為賽事主辦方以及組織者對死者吳某明顯的違規替跑行為沒有制止並立即終止吳某的比賽資格,違背了最基本的監管義務。另外,賽事主辦方在參賽包發放、比賽檢錄等方面也存在疏失,應當對吳某死亡結果承擔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

導報記者對被告之一賽事主辦方代理律師王先生在庭審時的主要辯論意見梳理如下——

首先,賽事主辦方不具有主觀上對吳某的傷害故意;其次,從事件突發性和偶發性的角度出發,賽事主辦方在客觀上不具有預見可能性;第三,賽前對群眾性選手的檢錄,賽事管理者只看入場時是否擁有號碼布和參賽資格而不會去驗證選手的真實身份。對此,賽事主辦方代理人給出的理由是,參賽的大眾選手人數太多,檢錄時間緊,賽事主辦方無法對每個人的真實性進行核實。

綜上所述,被告代理人王律師認為賽事主辦方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並履行了相應的社會責任,賽事主辦方沒有過錯。

爭議2

主辦方過錯與猝死有無因果關係?

原告代理人黎永綠律師認為,如果吳某在賽前不能輕易取得他人轉讓的號碼布,主辦方若對領取參賽包的環節嚴格把關,那麼吳某根本就沒有替跑的機會,也就不會發生猝死的悲劇。

另外比賽中,如主辦方能認真負責,對冒名頂替的違規行為予以及時制止並立即終止違規者的參賽資格,本案猝死的悲劇同樣也可避免。因此,黎律師認為吳某的猝死與主辦方未履職導致組織工作疏漏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

而賽事主辦方代理人王律師在庭審間則強調,賽前的檢錄以及賽時的行為與運動員在比賽中的猝死沒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關係。“吳某在比賽中沒有受到任何外力施害,其猝死系偶然發生的不可預見之損害。故賽事主辦方的行為與吳某的死亡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

爭議3

轉讓比賽號碼布是否存在過錯?

原告代理人黎永綠律師在發表陳述意見時表示,作為此次比賽的參賽者,李某明知轉讓參賽資格屬於違規行為而轉讓,存在明顯過錯;無論前提條件是屬於主動轉讓還是被動轉讓,抑或有償轉讓還是原價轉讓,均不能否認李某在轉讓行為中操作的違規性。

被告之一李某的代理律師在庭審中辯護稱,造成吳某猝死的結果,是因案外人許某的冒領行為、賽事主辦方未盡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以及吳某過於自信所致。李某的好意施惠行為不具故意和重大過失,亦不存在過錯,因此,李某不承擔相應的分擔損失或補償的責任。

爭議4

轉讓號碼布與猝死有無因果關係?

黎永綠律師在庭審間陳述意見時表示,假如李某不向吳某提供轉讓參賽資格的機會,吳某是無法取得參賽資格的,更無法參加此次半程馬拉松比賽。本案的悲劇同樣不會發生。因此,李某轉讓參賽資格的行為與死者吳某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著因果關係。

李某代理律師答辯認為,李某僅與第三人尤某亦即吳某生前同事系情誼關係,與該案其他人素未謀面。李某同意將自己參賽名額轉讓給尤某的行為是好意施惠行為,不屬於侵權行為。因此,李某好意施惠行為與吳某過度運動猝死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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