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糾紛案今日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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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新聞訊:8月1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級高級法官擔任審判長,在薊州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天津市首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糾紛案—天津市薊州區生態環境局訴李某、鄭某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原告訴請法院判決二人承擔連帶賠償汙染清除費用及損害恢復費、事務性費,共計256萬餘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薊州區人民政府指定薊州區生態環境局作為原告提起訴訟。薊州區生態環境局起訴請求判令二被告連帶賠償汙染清除費用及損害恢復費用2298012元,事務性費用265014.5元,共計2563026.5元。

被告李某、鄭某某長期在薊州區上倉工業園區內一家加工點從事拆解廢舊電瓶、鉛熔鍊等非法行為,造成所在區域土壤與淺層地下水受到嚴重汙染,涉嫌犯罪,均已被羈押。

本案系最高法《關於全面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見》《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與綠色發展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市高院《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加強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為推進綠色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實施意見》頒佈以來,我市首例作出判決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糾紛案。與此同時,該案也對該類案件的審理具有風向標作用,在探索新類型案件審判思路上有著重大意義,對全面追究賠償義務人的法律責任,嚴格保護生態環境發揮了積極作用。(津雲新聞記者柴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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