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水青山 就是金山銀山
環保問題是老生常談的問題,
保護環境就是保護我們賴以生存的家園,
然而,
即使是這麼簡單的道理依舊有人視若無睹,
為了一己私利,
不惜將未經處理過的汙水直接排放進河裡,
汙染環境……
近日,沙縣法院審理了這起環境汙染案件,被告人王某康某等人,因犯汙染環境罪被判實刑並處罰金!這也是沙縣法院審結的首例自願交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的案件。
案情介紹
2017年1月,被告人王某霖、康某勝為牟取利益,租用陳某閒置的竹漿廠共同生產經營竹漿。
同年2月,王某霖先後僱傭了被告人王某安等工人,利用廠區內原有的四個水池,使用燒鹼溶液浸泡竹片生產竹漿,並安排王某安鋪設竹漿廠到沙溪河的排汙暗管。由王某安等工人在晚上或凌晨,通過暗管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未經處理的燒鹼廢液偷偷排到沙溪河內。
竹漿廠的排汙管道以及廠房外現場畫面
2018年6月12日,沙縣公安局聯合沙縣環保局、沙縣生態綜合局對該廠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廠使用暗管偷排燒鹼廢液,從現場提取四瓶水樣,經檢測,廠區南側入河軟管內殘液、2號池黑液、3號池黑液、4號池黑液pH嚴重超標!
留有黑液的水池
經工作人員檢測黑液PH值嚴重超標
2018年6月12日,王某安在現場檢查時被現場抓獲;2018年6月25日,康某勝、王某霖自動到沙縣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王某霖、康某勝、王某安分別自願交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15000元、10000元、5000元。
案件審理
經沙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霖、康某勝、王某安違反國家規定,以規避監管為目的,通過暗管排放未經處理的有毒物質燒鹼廢液,嚴重汙染環境 ,其行為均已構成汙染環境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本案審理過程中,三被告人能自願認罪、自願交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有悔罪表現,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判決:
一、被告人王某霖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已預交)。
二、被告人康某勝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預交)。
三、被告人王某安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預交)。
三被告人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的發票
為加快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規範沙縣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專項資金管理,沙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還印發了《沙縣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規定(試行)》,規定了資金來源、使用範圍、使用程序及由縣財政局會同生態環境局共同監督管理等內容。
文件
案件延伸
1、什麼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是指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發生後,根據損害賠償磋商、損害賠償糾紛解決(包括法院判決、調解等,下同)的結果,由造成損害的單位或個人繳納的,用於支付生態環境修復及其他相關費用的資金。
2、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主要來源
①環境公益訴訟、賠償權利人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等案件中經人民法院判決、調解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
②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一致確定的賠償資金;
③賠償義務人自願支付的賠償資金;
④生態環境類(含環保、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林業、水利等)刑事案件的罰金或沒收的財產(變賣所得);
⑤企事業單位(個人)捐贈的資金;
⑥財政撥款;
⑦賠償義務人未履行自行修復義務而被沒收的履約保證金;
⑧上級補助等合法收入。
3、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的使用範圍
①生態環境損害應急處置費用 (含涉案物品保管和處置費用);
②依法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機關和社會組織支出的律師費、調查取證、評估鑑定等相關訴訟產生的合理費用;
③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包括替代修復費用);
④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補償費用;
⑤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補償費用;
⑥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方案編制、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後評估等必要費用;
⑦對需追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的生態環境損害開展鑑定評估產生的調查取證、專家諮詢、鑑定、監測、勘驗、審計、評估、驗收、律師代理等必要費用;
⑧以重點生態環境項目修復費用補助;
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