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因汙染環境被停業整改 員工沒有上班也能索要工資

環境汙染 環境保護 法律 社會 光明網 2017-06-16

讀者諮詢:我們是一家公司的員工。四個月前,公司因生產涉環境汙染,被有關部門處以罰款、停業整改等行政處罰。公司要求我們在家等候上班通知。幾個月過去,我們一直沒有收到上班通知。我們多次要求公司給予工資補償,卻被公司一再拒絕,理由是法律規定按勞付酬,我們四個月來一直沒有提供勞動,自然也就無權獲得工資。請問:公司的說法對嗎?

專家答覆:公司必須向你們支付工資。按勞付酬的適用並非是絕對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你們沒能正常上班,明顯屬於“非因勞動者原因” 所造成,也就決定了公司不能拿“按勞付酬”說事,而必須依據上述規定,視情況向你們發放工資:一是在你們因停業整改而未能上班的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公司應當“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分別向你們支付工資。“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一般是指一個月,而就什麼是“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一條指出:“係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二是對超過一個月的部分,即使你們仍然沒有上班,公司也必須依據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照不低於80%的標準向你們支付生活費,直至你們正常上班為止。此外,如果公司固執己見,你們有權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請求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公司限期支付。要是公司仍然拒不履行義務,則必須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向你們加付賠償金。 (顏東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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