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3月28日),佛山市環委會透露,《佛山市市委書記市長環境保護督查令暫行管理辦法》已印發實施,旨在督促解決重難點環境問題。依據該辦法,相關責任單位應在督查令限定的時間內完成對相關問題的整改,否則將被嚴厲追責。
設市委書記市長“督查令”
據悉,市委書記市長環境保護督查令(以下簡稱“督查令”)是指對影響環境質量和環境安全的突出問題、久拖未決的重難點環境問題、影響社會穩定的重點環境信訪問題的督查,經市委書記、市長或受委託的市領導同意後發出,督促相關區黨委、政府及市有關單位限期整改的制度。
辦理時限不超過12個月
市環委辦根據環境問題來源,初步確定擬納入督查令的問題,並徵求有關責任單位意見後報市環委會。市委書記、市長或受委託的市領導簽發督查令後,由市環委會向相關責任單位下發。相關責任單位接到督查令後,應立即組織制定整改方案,20個工作日內報市環委會,同時抄送市委、市政府。
市環委會表示,督查令的辦理時限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一般不超過12個月。對於因歷史遺留問題等造成短期內無法完成任務要求的,督查令將明確階段性整治目標、任務要求和完成時限。市環委會通過檢查、抽查等方式對相關責任單位辦理督查令進展情況進行督查。必要時,由市委書記、市長現場督查辦理。
督查令限期未解決按“為官不為”論處
同時,建立督查令追責制度。對未在規定完成時限內解決的,由市環委會將相關責任單位整治情況及履行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職責情況報送市紀委,由市紀委依照整治“為官不為”相關辦法處理,並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追責。
來源/佛山市環保局、佛山日報、廣州日報
整理/佛山環保微信編輯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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