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公司將商品房轉作自用,是否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購房 財會 房地產業 房產 e稅客 2017-05-10

房地產公司將商品房轉作自用,是否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圖片來自網絡

案例

嘉誠房地產開發公司將某市開發的一商業樓盤,1-3層設計為商業百貨經營樓層,4-20層設計為商業住宅樓層。商業百貨樓層公司未對外銷售,轉作自用。

那麼,嘉誠房地產開發公司將商品房轉作自用,是否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回答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條規定: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以上相關規定,嘉誠房地產開發公司將自行開發的商業百貨樓層轉作自用,不屬於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的情形。

因此,不做視同銷售處理,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來源:昌堯講稅 (ChangYao_JiangShui )

作者:馬昌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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