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程碑意義:福建省公安派出所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工作規範(試行)

福建 檔案 法律 工作這一年 刑法 少年法學苑 2019-04-16

亮點看這裡:《規範》第十四條規定:“公民犯罪時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依法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本人申請的,可向本人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

福建省公安派出所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工作規範(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公安派出所辦理無犯罪記錄證明工作,保障證明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我省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是指我省公安機關未發現申請人有犯罪記錄在案的文書。

第三條 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應堅持“依法申請、按規辦理”原則。公安派出所應當依據申請人的申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中關於升學、服現役、就業、出入境等資格、條件的規定,以實際掌握的情況為依據,提供犯罪信息查詢服務,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

第四條 公安派出所以人民法院通報的犯罪人員生效法律文書作為辦理無犯罪記錄證明的依據。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認有罪,其他人員均為無犯罪記錄人員。

第五條 無犯罪記錄證明不能用於訴訟、仲裁。

第六條 申請人具有下列事由之一的,可向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無犯罪記錄證明:

(一)因辦理出入境事務需要的;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關於資質、資格註冊或執業,就業、升學、服現役等以無犯罪記錄為前提的;

(三)從事涉及國家祕密、公共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等特定工作或活動要求無犯罪記錄的;

(四)有其他正當事由,確需公安派出所出具本人無犯罪記錄證明的。

第七條 申請人需如實填寫《無犯罪記錄證明申請表》,持以下有效證件及相關材料向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無犯罪記錄證明:

(一)本省戶籍人員憑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無犯罪記錄證明;

(二)原福建省戶籍人員遷出的,憑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向戶籍最後遷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籍在福建期間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三)暫住人員憑居民身份證、居住證或暫住登記憑證,向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在福建居住期間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居住時間以暫住登記時間起算,在省內跨地市的居住時間可合併計算;

(四)省內在校大中專學生憑身份證、學生證或學籍證明,可向就讀學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在福建就讀期間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五)港澳臺人員憑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或出入境有效證件,向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在福建省內居住期間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居住時間以辦理居住證或臨時住宿登記時間為準,在省內跨地市的居住時間可合併計算;

(六)在福建居住的外國人,憑本人現持用的外國護照、申請無犯罪記錄時段使用的外國護照信息資料、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表,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在福建省內居住期間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居住時間以臨時住宿登記時間為準,在省內跨地市的居住時間可合併計算。

第八條 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辦理無犯罪記錄證明的,可委託他人辦理,辦理時向公安派出所提供委託人簽名捺印的授權委託書、委託人和被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第九條 對從業人員是否犯罪有法定要求的行業單位,或其他因履行職責需要的國家有關機關和公證機構,申請查詢公民個人無犯罪記錄信息的,應當提交單位公函(公函中應註明被查詢對象的姓名、證件名稱及號碼、查詢具體事由、經辦人姓名、職務等),以及與查詢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出示經辦人的有效工作證件,並如實填寫《無犯罪記錄證明申請表》。

第十條 無犯罪記錄證明的辦理按受理申請、調查核查、領導審批、製作證明書、發放證明書等程序進行。

第十一條 公安派出所收到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條件和材料進行審核。申請人符合辦理條件,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應當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其補齊相關材料。申請人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公安派出所不予受理並出具回執。

第十二條 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請後,按照以下途徑開展查詢工作:

(一)通過公安機關有關業務信息系統查詢申請人被法院判決、刑滿釋放、違法犯罪、涉嫌犯罪等情況信息。各地有自建公安信息系統和數據庫的,還應當應用本地系統進行輔助查詢。

因信息系統記錄的違法犯罪記錄信息不完整、不清晰而無法準確認定的,應當向相關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等核查。

曾被異地採取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措施,不能排除有犯罪嫌疑的,公安派出所應當調查核實。

(二)有相關紙質檔案材料的,應當查閱紙質檔案。必要時,可根據證明出具工作需要開展相關走訪核查活動。

查詢上述系統和檔案材料,承辦人員應當將相關網頁截圖並附卷保存;調閱紙質檔案材料記載的違法犯罪信息,應當複印保存。

第十三條 經核查確認申請人有犯罪記錄的,不予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並向申請人出具回執。確認申請人沒有犯罪記錄的,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申請人對犯罪記錄結果有異議的,公安派出所應當進行核實。

申請人因涉嫌犯罪正在接受調查或被採取強制措施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在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上備註其涉嫌犯罪正在接受調查或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

第十四條 公民犯罪時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依法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本人申請的,可向本人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

第十五條 公安派出所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結。因申請人曾被司法機關採取過刑事強制措施、不能排除有犯罪記錄嫌疑、需進一步進行調查核實的,可延長至15個工作日,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需向異地相關部門核查的,核查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

第十六條 無犯罪記錄證明式樣由省公安廳統一制定,出具時加蓋公安派出所行政印章。

第十七條 公安派出所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的相關材料,應當整理形成檔案,永久保存、妥善保管、規範使用。

第十八條 申請人採用編造虛假事實、隱瞞真相、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手段申請辦理無犯罪記錄證明,經查證屬實的,由公安機關進行教育並撤銷相應證明;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在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工作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單位和有關人員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範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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