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陰檢察院通過“四個規範” 強化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偵查活動監督

法律 刑法 法制 社會 西部法制傳媒網 2017-06-15

今年以來,陝西省華陰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通過強化“四個”規範,不斷加大監督力度,有力規範公安執法行為,推進強化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偵查活動監督工作邁上新的臺階。

規範硬件建設,設置專門場所。今年4月,華陰市檢察院經與華陰市公安局協調,將全市12個派出所分為東西兩片區,按片區分別選定一個類案發案多的派出所設立駐派出所檢察室,將該片區的其他派出所納入監督範圍,為駐派出所檢察室設置兩個專門的檢察官辦公室,配備電腦、打印設備、辦公桌椅等必要辦公設備,公佈檢察官辦公電話,設置檢察官辦公室標識,張貼工作制度及工作辦法。駐所檢察官可根據工作需要,調取、查閱所在片區派出所辦理刑事案件的卷宗、資料,針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與辦案單位溝通,提出糾正指導意見,促進規範執法辦案。截止目前,駐兩個片區的西嶽派出所檢察室和桃下派出所檢察室,已完成檢察官辦公室的佈置工作,實現“三統一”,即“內部配置統一、規章制度統一、工作標識統一”。

規範制度管理,建立三項機制。建立專人監督指導機制。整合偵監科和檢察室的力量,選駐所檢察官實現對公安派出所分片監督指導。駐所檢察官及時總結派出所執法辦案中出現的共性問題,引導民警增強證據意識和程序意識。同時,定期與各派出所辦案民警開展座談交流,以類案講解分析為切入點,為民警在辦案中遇到的法律問題提供專業意見。建立案件監督機制。在審查批准逮捕中,認真審查案件材料,加強對證據客觀性、真實性以及取證程序合法性的審查。發現派出所偵查活動存在違法情形的,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建立季度分析反饋制度。採取定期走訪座談、查閱工作臺帳等方式,加強對派出所執法活動的動態監督。同時,要求已派駐檢察室和派出所每季度進行分析反饋,及時將問題解決在初始階段,提升執法監督的效果。如在辦理彭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時,發現某派出所對彭某採取取保候審措施不當,且取保期間中斷偵查,在取保期限屆滿後也未解除強制措施等,在此之前派出所也有個別案件存在類似問題。對此,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督促整改,同時指派駐所檢察官收集相關素材,圍繞“如何正確適用取保候審措施”這一主題前往辦案單位進行授課,進一步延伸監督的效果。

規範監督機制,提升監督實效。充分發揮檢警刑事案件信息通報制度的作用,進一步完善、細化檢警通報工作機制,刑事案件信息通報部門具體到公安派出所,涵蓋刑事立案、偵查、採取強制措施、撤案、呈捕、起訴等刑事執法全方位信息。此外,偵監部門指派駐所檢察官定期或不定期對公安機關查處、移送案件等情況進行檢查或抽查,登陸公安機關辦案系統核實有關情況,今年3月至6月,共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3份,發出《應當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議書》8份。加強和完善提前介入機制,依法妥善處理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共對公安派出所辦理的6件重大疑難、群體性、涉眾型案件及時提前介入,共同研究分析案情,引導證據的收集和固定。如提前介入薛某某等12人尋釁滋事案件,對公安機關擬移送批准逮捕的16人進行逐人梳理,經過兩輪討論,對其中明顯不符合逮捕條件的3人建議公安機關不予移送,對其他13人要求公安機關補充相關證據後再移送,最後檢察機關對其中的13人作出逮捕決定,既保證了公安機關打擊犯罪的有效性,也保證了公安機關打擊的準確性,取得了好的效果。

規範隊伍配置,落實監督責任。從該院偵監部門選派業務骨幹,一線辦案經驗豐富、綜合協調能力強的人員分別擔任駐所檢察官。通過專人聯絡、一人負責一片的“點對點”方式,加強與基層公安機關聯繫,強化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執法活動監督指導,提高監督針對性。駐所檢察官在檢察機關職權範圍內對派出所的刑事偵查活動進行監督指導,同時對派出所刑事偵查工作中可能出現的職務犯罪風險點進行預防,真正做到“監督不失職、配合不越位、引導不干預”。(記者 張正 通訊員 劉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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