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力償還錢款,借款人和擔保人都被告,結果法官這麼說……'

法律 經濟 金融 上海 周到客戶端 201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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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貸的時候,除了有債權人和借款人,往往還會拉上一個擔保人,不少債權人的想法是,只要擔保人簽字確認提供擔保,就算借款人“沒錢跑路”了也算是有個兜底的。但是,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虹口法院)在審判中,就有遇到不少擔保人無需承擔責任的情況,提醒廣大市民千萬不要以為有擔保人的金融借貸就萬無一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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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貸的時候,除了有債權人和借款人,往往還會拉上一個擔保人,不少債權人的想法是,只要擔保人簽字確認提供擔保,就算借款人“沒錢跑路”了也算是有個兜底的。但是,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虹口法院)在審判中,就有遇到不少擔保人無需承擔責任的情況,提醒廣大市民千萬不要以為有擔保人的金融借貸就萬無一失了。

無力償還錢款,借款人和擔保人都被告,結果法官這麼說……

關係好“不追債”卻過了擔保期

2017年年初,柯老伯因為老城區的房屋動拆遷,分到了一筆不少的動遷安置費。鄰居楊某在得知這情況後,向柯老伯再三請求借款60萬元,考慮到楊某的還款能力,柯老伯要求楊某找人擔保,隨即,楊某找來姜某作為借款的擔保人。

得知姜某有自己的公司,柯老伯認為其經濟能力不錯,便欣然接受了姜某的擔保。於是,三人共同簽署了借款擔保合同,約定楊某向柯老伯借款60萬元,借款期限至2017年12月,姜某作為擔保人簽字確認。

2019年,距離約定的還款日期過去了一年多了,楊某卻一直未還錢,柯老伯這才開始著急,將楊某、姜某告上法庭,要求楊某承擔還款責任,姜某承擔擔保責任。

審理中,法庭針對擔保的具體約定和權利主張進行了審查,當法官詢問有沒有約定擔保期間的時候,柯老伯表示自己第一次聽到“擔保期間”這個詞,考慮到和楊某關係不錯,在2018年借款到期後,並未急著向楊某和姜某主張權利。

法院審理後查明,柯老伯和楊某、姜某簽訂的借款擔保合同中,約定了主債務的還款期限,但並未約定擔保期間。在主債務到期後的六個月內,柯老伯也未主動向姜某主張擔保責任。因此姜某作為本案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可免除。最終,聽了法官的解釋,柯老伯向律師諮詢後,撤回了對姜某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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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貸的時候,除了有債權人和借款人,往往還會拉上一個擔保人,不少債權人的想法是,只要擔保人簽字確認提供擔保,就算借款人“沒錢跑路”了也算是有個兜底的。但是,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虹口法院)在審判中,就有遇到不少擔保人無需承擔責任的情況,提醒廣大市民千萬不要以為有擔保人的金融借貸就萬無一失了。

無力償還錢款,借款人和擔保人都被告,結果法官這麼說……

關係好“不追債”卻過了擔保期

2017年年初,柯老伯因為老城區的房屋動拆遷,分到了一筆不少的動遷安置費。鄰居楊某在得知這情況後,向柯老伯再三請求借款60萬元,考慮到楊某的還款能力,柯老伯要求楊某找人擔保,隨即,楊某找來姜某作為借款的擔保人。

得知姜某有自己的公司,柯老伯認為其經濟能力不錯,便欣然接受了姜某的擔保。於是,三人共同簽署了借款擔保合同,約定楊某向柯老伯借款60萬元,借款期限至2017年12月,姜某作為擔保人簽字確認。

2019年,距離約定的還款日期過去了一年多了,楊某卻一直未還錢,柯老伯這才開始著急,將楊某、姜某告上法庭,要求楊某承擔還款責任,姜某承擔擔保責任。

審理中,法庭針對擔保的具體約定和權利主張進行了審查,當法官詢問有沒有約定擔保期間的時候,柯老伯表示自己第一次聽到“擔保期間”這個詞,考慮到和楊某關係不錯,在2018年借款到期後,並未急著向楊某和姜某主張權利。

法院審理後查明,柯老伯和楊某、姜某簽訂的借款擔保合同中,約定了主債務的還款期限,但並未約定擔保期間。在主債務到期後的六個月內,柯老伯也未主動向姜某主張擔保責任。因此姜某作為本案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可免除。最終,聽了法官的解釋,柯老伯向律師諮詢後,撤回了對姜某的起訴。

無力償還錢款,借款人和擔保人都被告,結果法官這麼說……

兒子的外債轉給父親“抗”

2017年11月,小張的好友小魏開口向他借款20萬元,開始小張不太願意,在小魏的不斷請求並找來經濟條件不錯的陳某來做擔保人的情況下,最終小張同意出借20萬給小魏,並約定借款期限半年,陳某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借款期限屆滿後,小張向小魏催討還款,此時小魏因生意經營不善無力償還。小張和小魏是年少時就認識的好友,對各自家庭也比較瞭解,於是小張向小魏的父親老魏“告狀”,幾經協商,小張和老魏簽訂了債務轉讓的協議,約定由老魏承擔小魏的20萬借款及相應利息,並於三個月內還清。

哪知,此時魏某家的經濟狀況也大不如前,三個月後老魏也告訴小張無法湊齊借款金額。

這時,小張找到了擔保人陳某。陳某在瞭解事情經過後,卻拒絕承擔自己的擔保責任。小張無奈之下只能起訴老魏和陳某。

法院經審理之後向小張釋明,陳某的擔保行為是對小魏債務的擔保,當小魏的債務轉讓給老魏承擔後,小張未及時通知陳某並讓陳某同意該債務的轉讓,因此不能要求陳某對轉移後的債務負擔保責任。也就是說,本案債務的轉移未經擔保人同意,故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免除。小張考慮良久,最終撤回了對擔保人陳某的起訴,該案以小張和老魏達成調解結案。

法官提醒:

民間借貸中,債務的轉移時有發生,在有擔保人的情況下,應當尤其注意。《擔保法》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規定,保證期間內,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其本質是,擔保人在先前的承諾中是基於對原債務人的認可而承擔擔保責任,債權人不能未經擔保人同意而將債務轉讓給擔保人可能不熟悉的其他人,從而加重擔保人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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