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邊的法律】丈夫借款無力歸還 妻子成被告但不擔責

法律 不完美媽媽 中國農業銀行 杭州市江乾區人民法院 201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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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某以個人名義向他人借款30萬,到期後無力歸還。“債主”將黃某及其妻子張某告上法庭,要求夫妻倆共同償還借款30萬元及利息。近日,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黃某償還原告成某借款30萬元及利息,妻子張某不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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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詳情

被告黃某向原告成某出具金額為30萬元的借條一張,雙方約定月息3%,兩個月還清。次日,原告成某委託他人向被告黃某中國農業銀行的賬戶匯款30萬元。一年後,被告黃某向原告成某支付利息10萬元。爾後被告未履行還款義務,於是原告成某與被告黃某對之前的30萬元借款本息結算後,被告黃某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條一張。

庭審中,被告黃某辯稱借款30萬元屬實,但這筆錢是幫案外人歐某借的,其收到後馬上就轉給了歐某,並未用於家庭生活,故這筆借款與妻子張某無關。

被告張某認為,其雖是黃某的妻子,但30萬元的這筆借款她並不知情,是幾年後才知道的,因30萬元的借款沒有用於家庭開支,故其不應承擔償還責任。

【身邊的法律】丈夫借款無力歸還 妻子成被告但不擔責

法官說法

【身邊的法律】丈夫借款無力歸還 妻子成被告但不擔責

法院審理後認為,欠債還錢,天經地義。被告黃某向成某借款30萬及利息,應當及時償還。

原告成某要求被告張某對30萬元的借款承擔共同償還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原告成某沒有舉示證據證明30萬元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原告成某申請法院查詢黃某的交易明細也不能證明其主張,故對原告成某要求被告張某對30萬借款承擔共同償還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

編輯|綜合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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