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人無力償還跑路了,擔保人該怎麼辦?是否必須要為欠款負責?
在借款過程,債務人為了獲得債權人的信任,一般會提供擔保人為自己的借款行為提供擔保。但是擔保的方式有很多,可能在沒錢還時擔保人不一定需要負責。那麼如果欠款人因為無力償還債務而跑路了,擔保人該怎麼辦呢?是不是必須要為欠款負責呢?
一、替人擔保有什麼方式?
通常擔保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
1、一般擔保
在一般保證中,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即借款人到期不還款時,債權人必須先通過訴訟或仲裁要求借款人還款。只有在借款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後,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擔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保證合同中沒有寫明是哪種擔保模式,則默認為是連帶擔保。
二、借款人跑路,擔保人如何避免還款呢?
在正常情況下,如果借款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那麼要看債權人是否存在過錯。
舉個例子,借款人借款10萬元並提供了擔保人,此時如果借款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前提下,借款人和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債權人存在過錯,那麼擔保人則部分免責,即賠償責任不應超過5萬。
由於借款資質較差或者信用分低,不少借錢的人都會提供擔保物或者擔保人,當還不上錢時擔保物一般是變現處理,但是擔保人則不一樣,由於約定的擔保方式或其他情況不同導致擔保責任也會有所不同。因此需要搞清楚以上內容,避免自己稀裡糊塗替他人還錢。
三、擔保人的擔保範圍
按照《擔保法》21條的規定,“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如果合同有約定的依照約定確定保證責任範圍,合同沒有約定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來確定。
四、擔保的期限有多久?
擔保期限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為6個月,約定不明的擔保期限為2年,擔保期限屆滿後擔保人將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在法定或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如果債權人沒有主張保證責任,那麼擔保人可以免除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