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案件受理與不受理範圍
信訪案件受理與不受理的範圍群眾來訪的事件中,有一些超出了信訪部門職能內所能夠辦理的範疇,因此,超出信訪受理範疇的案件信訪部門不予受理。那麼,哪些案件屬於受...
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1.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3. 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工作人員;
4.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
5.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對以下情形,依照國務院《信訪條例》有關規定,不予(不再)受理:
1、屬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範圍的;
2、已經或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3、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期限內的;
4、已有處理意見且正在複查期限內的,或者已有複查意見且正在複核期限內的;
5、對複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項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
6、在規定期限內未申請複查、複核的;
7、不受理匿名以及事實不符、責任主體不明的信訪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