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網上信訪、手機信訪事項受理和不予(不再)受理的範圍你應該瞭解'

法律 尉氏信訪 201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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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1.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3. 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工作人員;

4.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

5.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對以下情形,依照國務院《信訪條例》有關規定,不予(不再)受理:

1、屬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範圍的;

2、已經或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3、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期限內的;

4、已有處理意見且正在複查期限內的,或者已有複查意見且正在複核期限內的;

5、對複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項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

6、在規定期限內未申請複查、複核的;

7、不受理匿名以及事實不符、責任主體不明的信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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