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受理什麼?'

法律 鄭東新區博學路信訪辦 2019-07-21
"

由於信訪概念的高度涵蓋性,我們在實際工作中經常困惑到底信訪應該受理什麼樣的事項。如果我們每天都要把各種渠道接受的群眾反映的各種問題都作為信訪來受理並引入答覆、複查、複核程序,那勢必造成行政成本的大量投入,並且影響其他法定程序和救濟途徑發揮作用。

《北京市信訪條例》第二十三條是這樣規定的:信訪人提出信訪請求,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提出;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提出。通過此條,我們判斷信訪人提出的信訪請求是不是行政機關可以受理的信訪事項,應該基於兩點:

1屬於本機關的法定職權範圍

我區政府每年針對區屬部門和街鄉作出答覆意見的複查糾錯率遠高於複議糾錯率,其中大多數原因都是沒有在自己法定職權範圍內進行答覆。對於街鄉來說,過於注重“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而忽視了“誰主管、誰負責”的基本原則,造成越權履責,越權答覆。比如群眾反映違法停車、環境汙染等問題,按職責應該由有權機關進行處理和答覆,街鄉受理了這類信訪請求,既辦不了也答不好,也易引發新的爭議;對於部門來說,出現最多的問題是把內部人事管理等問題引入了信訪程序,比如單位內部的人事任免獎懲、福利待遇、聘用人員勞動爭議等等,均不屬於行政機關履行社會監管職責中的問題,並非信訪事項的受理範圍。

2沒有其他法定途徑解決

《信訪條例》在立法時確立的“法定程序優先”原則已經給予信訪明確的功能定位,相對於司法救濟和立法救濟,信訪承擔的只能是一種拾遺補漏式的補充救濟角色,來解決法定途徑之外的一些矛盾和衝突;如果群眾不習慣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而我們在處理此類問題時,將本該法定途徑解決的問題通過信訪途徑給解決了,那勢必造成大量矛盾在法定途徑之外尋求解決的不正常現象,即使得到這個信訪人的認可和滿意,但影響的會是整個法治的權威。無論多麼高的執政能力和水平,也只能解決大量的信訪請求中的極少的問題,信訪永遠不能成為解決問題的主渠道。

通過梳理我們在辦理複查中對信訪請求的歸類,可以看出以下常見的信訪請求均有明確的法定途徑,不應被引入信訪程序中來:

1、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2、對行政行為不服,可請求複議機關或人民法院對該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判定行政機關違法造成權益損失的,可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3、要求行政機關公開相關信息的,可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申請獲取相關信息。

4、屬於人事、勞動方面爭議的,可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申請調解或仲裁。

5、屬於農村土地承包爭議的,可依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申請仲裁。

6、屬於村民自治範圍的,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行政不得干預。

近日,為便於各位讀者交流,乾貨君成立了“乾貨君的行政案件交流群”,截至目前已近三百人,每天群友們都會在群裡討論各種奇葩的行政法律問題,滿滿的都是正能量,感興趣的同行們可以加入,加入的方式是在公眾號裡留言:微信號(不是微信名哦)+實名+工作單位,如果大家的留言我沒有及時回覆,可能是因為乾貨君工作繁忙沒有時間看公眾號,錯過了48小時的回覆時間,遇到這種情況,請您再次留言,我就可以回覆您了!感謝大家對乾貨君的支持!感謝大家對政府法制工作的無限熱忱!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