琅琊新聞網6月6日訊 (記者 唐霞) 6月7日,一年一度的高考又要拉開帷幕了。在這個人生的轉折點,關注細節、沉著仔細備戰,方能以最佳狀態發揮最高水平,取得好成績。你在哪個考點?各科考試時間知道嗎?考試期間的天氣了解了嗎?進場離場時間有何要求?哪些行為屬於考試違紀?這些“考試注意事項”,你或許需要再看一下。
一、臨沂市區考點安排
1、臨沂一中(銀雀山路55號,烈士陵園對過)
2、臨沂二中(開陽路57號)
3、臨沂三中(育才路與臨西五路交會西200米)
4、臨沂四中(北城新區濟南路和蒙河路交會處)
5、臨沂七中(金雀山路與商城路交會處西100米)
6、臨沂三十九中(臨沂大學附屬中學-育才路41號)
二、各科目考試時間
6月7日 語文 9:00至11:30 數學 15:00至17:00
6月8日 綜合 9:00至11:30 外語 15:00至17:00
三、進場時間
考前35分鐘進場鈴響,考生開始入場。外語科目考試開考前15分鐘不得入場,其他科目開考後15分鐘不得進入考點參加當次科目考試。
四、離場時間
考試結束前30分鐘,經監考員允許,考生可離開考場。考試結束後,監考員維持考場秩序,逐個驗收,驗收完畢並清點無誤後,考生退場。
五、高考期間天氣
高考前夕,我市或迎降水。雨後我市天氣轉晴、氣溫適宜,6月7日、8日,最高氣溫30℃左右。
高考期間我市具體天氣情況為:6日夜間到7日白天,多雲轉晴,西北風轉西南風3級,氣溫14~27℃;7日夜間到8日白天,多雲間晴,西南風3級,氣溫18~31℃。
此外,記者提醒考生及考生家長,目前正值初夏時節,天氣多變,請密切關注最新天氣預報,提前做好防範工作。
六、考生哪些行為違規?違規將受什麼樣的處罰?
教育部第33號令(針對考生違規處罰的有關規定)
(一)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內,喧譁、吸菸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9)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二)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作弊,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燬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10)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11)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12)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13)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
(14)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三)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4)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5)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四)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後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除其所報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外,還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1)組織團伙作弊的;
(2)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3)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4)偽造、變造身份證、准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五)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並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佈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二、教育部第33號令,加大了違規處罰力度
(一)考試作弊的認定條件範圍更廣
按照新規定,考生在考試過程中,無論是否為了獲取答案,只要有夾帶、抄襲、攜帶通訊設備等所列行為之一的,均可直接認定為作弊。
(二)攜帶具有發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即為作弊
一是擴大了作弊工具的範圍。由通訊工具擴大到通訊工具、電子用品或者其他技術手段。二是認定方式改變。將“攜帶行為”作為作弊成立要件,凡有攜帶設備的行為即構成作弊,以增加對利用高科技作弊行為的打擊力度。考生一旦將手機等設備帶入考場,在考試過程中無論使用與否,將被取消所有科目的成績。
(三)4種作弊行為可停考1至3年
新辦法規定在考試中存在以下4種作弊行為,即可以被處以停考處罰:組織團伙作弊;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偽造、變造身份證、准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
以上情形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