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共享汽車發生事故 保險公司拒賠:車輛性質變化

保險 汽車租賃 交通 平安保險 法律 成華檢察 2019-06-15

正義網北京6月12日電(記者於瀟 見習記者郭璐璐)與共享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到底應該向誰追責?被尚某駕駛的共享汽車撞傷後,劉某將尚某、共享汽車公司、保險公司、汽車租賃公司等告上法庭索賠,法院判決駕駛人尚某、保險公司分別賠償4.8萬餘元、11萬餘元。認為自己不應該承擔責任,尚某提起了上訴。6月12日,此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二審開庭審理。

駕共享汽車出事故遭保險公司拒賠

2017年5月21日1時許,男子尚某從公司下班回家,考慮到半夜不好打車,他通過手機APP租了一輛停在街邊的途歌共享汽車。在經過北京朝陽區某路段時,尚某駕駛的汽車與騎三輪車的劉某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兩車損壞,劉某受傷。經鑑定,劉某構成十級傷殘。

“共享汽車比較方便,優惠力度也比較大,我比較傾向於使用共享汽車出行。”據尚某回憶,當時自己是在正常開車,突然有輛三輪車斜穿馬路而來,自己沒注意到就發生了事故。對於這起交通事故,交管部門認定,尚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劉某負次要責任。

涉案共享汽車的登記信息顯示,事故車輛事發時登記車輛類型為小型普通客車,登記使用性質為非營運,登記所有人為北京電信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電信公司)。經查,電信公司購車後將車輛出租給了北京清玲雪汽車租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為清玲雪公司),再由清玲雪出租給途歌公司,最後由途歌公司投放市場並向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為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

駕駛共享汽車發生事故 保險公司拒賠:車輛性質變化

涉案各方關係圖

在申請保險理賠的過程中,保險公司以“車輛使用性質發生改變”為由拒賠。因賠償問題遲遲無法解決,劉某起訴尚某、電信公司、清玲雪公司、途歌公司以及保險公司,要求他們對其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主張在交強險範圍內拒賠沒有法律依據,機動車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改裝、使用性質改變等導致危險程度增加的情形,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應予支持。”同時,北京市朝陽區法院認為,涉案共享汽車屬於營運機動車,但是,其登記的使用性質為非營運,故該車輛在商業三者險保險期內改變了使用性質,同時使用性質的改變增加了車輛危險程度,保險公司有權拒絕在商業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2018年10月23日,朝陽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1萬餘元,判決尚某賠償4.8萬餘元。對一審判決不服,尚某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部分內容,改判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或改判電信公司、清玲雪公司、途歌公司根據過錯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營運車輛”還是“非營運車輛”?

記者注意到,共享汽車是否屬於營運車輛,車輛性質是否有改變是此次庭審的焦點。

尚某的代理律師表示,共享汽車是代步工具,是私用性的,不是為了獲取利益,車輛性質並未改變,仍應屬“非營運”性質,這與行駛證、保險合同的記載一致。即使保險公司主張的免責條款成立,也應當由電信公司、清玲雪公司以及途歌公司承擔連帶責任,“這三家公司有過錯”。

“我進入共享汽車後,才能看到車輛的行駛證和保險合同,這些東西我平時也不會太注意,主要是基於對途歌公司的信任,即使存在實際使用與車輛性質不符的問題,發生事故也不應該由我承擔責任,不能將賠償責任轉嫁到了租車人身上。”尚某在庭上補充說。

保險公司對此表達了不同看法。“投保時還沒有車輛行駛證,我們詢問了車輛的用途,得到的回覆是‘給大客戶的公務車’,因此我們就給其辦理了保險。”該公司代理律師辯稱,途歌公司給共享汽車是按照“非營運”車輛投保的,但卻將這些車以分時租賃的形式投入市場運行,實際上是改變了車輛的使用性質,顯著增加了危險程度,根據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約定,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庭審中,劉某、電信公司、清玲雪公司、途歌公司認為車輛性質未發生改變,仍應該屬“非營運車輛”。其中,電信公司和清玲雪公司均強調,自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作為平臺方,途歌公司工作人員表示,途歌公司在保險公司曾購買多份保險,前期的一些事故也得到了保險公司的理賠,但後來保險公司開始以“車輛性質改變”為由拒賠,出於為消費者的考慮,途歌又按照“非營運”車輛進行了投保。“途歌公司已經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此案為侵權法律關係,如保險公司免責主張成立,應由當事人自行承擔責任。”目前,途歌公司出現經營困難。

各方均表示願意接受調解,本案未當庭宣判。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