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中的間接損失,給不給補償?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我國在徵地拆遷過程中奉行的是“先補償,後搬遷”的基本原則。在集體土地上的徵地拆遷,補償費用包括徵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而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補償費用則主要包括房屋拆遷補償和安置費用。儘管由於土地性質的不同,安置補償的事項也不盡相同,但是可以確定的是一般法律支持的補償事項都是由於徵地拆遷行為給被拆遷人造成的直接損失。那麼因徵地拆遷行為而給被拆遷人帶來的間接損失,到底要不要補償呢?

首先需要明確的一個問題,什麼樣的損失屬於間接損失?從我國《合同法》以及《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民事法律規定來看,因為違約導致的財產損失包括兩種,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受害人現有財產的減少,也就是加害人不法行為侵害受害人的財產權利、人身權利,致使受害人現有財產直接受到的損失。例如財物被毀損而使受害人財富的減少,致傷、殘後受害人醫療費用的支出,人格權受到侵害後支出的必要費用,等等,都是直接損失。在徵地拆遷領域中的典型形態是被徵收人喪失房屋、土地後,直接產生的經濟利益的滅失。而間接損失,則是可得利益的喪失,即應當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權行為的侵害而沒有得到,包括人身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和財物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在徵地拆遷過程中產生的間接損失,一般是指徵地拆遷行為致使被徵收人、被拆遷人未來財產利益的損失,如因拆遷行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造成的損失。

對於間接損失,我們老百姓一般都會去積極主張,但是一般房屋徵收部門都不會支持。原因在於——拆遷補償是對被徵收人物權損失的補償,而大多數間接損失都屬於債權。因此,拆遷管理部門在作出補償決定時不直接支持間接損失補償的主張。目前在司法實踐中,於法有據並且普遍能被法院支持的間接損失補償主要是經營性用房的“停產停業損失”這一種。房屋徵收部門對被徵收人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應當進行補償。具體而言,停產停業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指因企業拆遷而導致停產停業期間的經常性費用開支;間接損失是指停產停業期間可能發生的盈利的損失。具體包括被徵收人的利潤損失和因搬遷產生的費用,而對其他的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損失、費用,則一般不予賠償。這裡需要注意的是,企業的利潤要按照稅務部門核准的納稅證明來確定。而且,停產停業的利潤損失一般限定為企業主營業務的利潤損失。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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