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關係已解除,租客拒絕交還房屋是為何?

租房 法律 法制 社會 天津二中院 2018-12-12
來源:秦淮法院轉自: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特別提示: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

現如今

在外租門店做生意的朋友特別多

承租人與出租人的矛盾糾紛也是不少

租賃關係已解除,租客拒絕交還房屋是為何?

今天故事裡的毛某

在租賃關係解除後

卻拒絕交還房屋

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到底發生了什麼吧

租賃關係已解除,租客拒絕交還房屋是為何?

A公司在2008年自建了某小區的商業配套用房,但未辦理規劃許可和建設許可等審批手續。2009年7月30日,A公司與案外人黃某、張某簽訂了經營用房租賃合同,約定將上述房屋中部分面積出租給黃某、張某,租賃期至2014年10月31日

租賃關係已解除,租客拒絕交還房屋是為何?

2010年2月1日,黃某將上述房屋內中部分面積轉租給案外人陳某,租賃期至2015年1月30日。陳某將該房屋用於經營網吧,與毛某系合夥經營。之後,陳某將該房屋交由毛某代管,毛某將其分割轉租給了杜某、劉某。

租賃關係已解除,租客拒絕交還房屋是為何?

2013年1月20日,黃某因無法繼續經營,向A公司提交了提前終止合同的申請。


A公司與黃某終止租賃關係後

陸續收回了部分經營用房

毛某拒絕騰空交還使用房屋

A公司遂訴至法院

租賃關係已解除,租客拒絕交還房屋是為何?

原告A公司訴請:

租賃關係已解除,租客拒絕交還房屋是為何?

1、毛某將房屋騰空後返還給A公司並支付房屋佔用費;

2、毛某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毛某辯稱:

租賃關係已解除,租客拒絕交還房屋是為何?

1、如果A公司不主張房租,可以將案涉房屋歸還給A公司;

2、案涉房屋的房租確由毛某收取,2015年1月30日起,毛某與陳某結束合夥關係,但毛某與陳某前妻仇某存在合夥關係,所收房租也進行分成,A公司主張的房屋佔有使用費不應由毛某一人負擔。

租賃關係已解除,租客拒絕交還房屋是為何?

面對他們的說法,

法院又會怎麼認定呢?


1本案的訴訟主體是否缺漏?

陳某、毛某自認雙方自2015年1月30日後已無合夥關係,毛某為網吧的實際經營者。因此,陳某對2015年1月30日以後毛某佔有使用涉案房屋已不存在因合夥而產生的權利義務,故陳某並不是本案的適格當事人。

租賃關係已解除,租客拒絕交還房屋是為何?

而毛某認為其與陳某前妻仇某存在合夥關係的主張,因其既不能提供合夥協議,也不能提供合夥分成的任何證據,還不能提供仇某的身份證號碼、住址等身份信息,故法院不予採納。

租賃關係已解除,租客拒絕交還房屋是為何?

2當事人之間存在怎樣的法律關係?


因A公司至2015年1月30日以及該日後,均未收取毛某佔有使用涉案房屋的費用,故毛某與A公司亦未構成事實上的不定期租賃關係

租賃關係已解除,租客拒絕交還房屋是為何?

同時,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故A公司與黃某、張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應為無效,進而陳某與黃某簽訂的用於個人合夥的租賃合同亦當無效。由於2015年1月30日,房屋租賃合同已經到期,且該合同亦為無效。

租賃關係已解除,租客拒絕交還房屋是為何?

3毛某應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毛某在租賃合同無效、房屋租賃期限屆滿且未形成事實上的不定期租賃關係的情況下,非法佔有使用涉案房屋,侵害了A公司對於涉案房屋的財產權利。該部分房屋佔有使用費應當依據A公司與案外人黃某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租金標準,以176800元/年為標準計算。

租賃關係已解除,租客拒絕交還房屋是為何?

判決如下

一、被告毛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騰空遷出案涉房屋,並將房屋交還原告A公司。

二、被告毛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A公司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其實際遷出之日止的房屋佔有使用費(房屋佔有使用費按176800元/年計算)。

三、駁回原告A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租賃關係已解除,租客拒絕交還房屋是為何?

承租人,又稱"承租方"。是指租賃合同中使用租賃財產並按約向對方支付租金的當事人,在租賃關係終止時,承租人有及時返還租賃物的義務。本案中,黃某與A公司終止租賃合同後,轉租方毛某沒有及時返還房屋,因此屬於非法佔有使用涉案房屋。

此外,如果房屋所有權人在房屋租賃合同終止後,又將房屋出租給第三人或者出售房屋的,因原承租人拒不返還房屋導致的房屋所有權人無法履行其他合同的,因此導致的損失由侵權人,即原承租人承擔。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