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央廣網西安5月30日消息(記者雷愷)“六一”兒童節來臨之際,陝西省高院從2018年以來全省法院辦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篩選出杜某與楊某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案等8件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典型案例,予以發佈,涵蓋刑事、民事和司法救助等領域,向社會展示陝西省法院依法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工作成果,彰顯陝西省法院依法從嚴懲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為和依法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決心。

這8件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典型案例是:

杜某與楊某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案。本案中,雖然雙方在協議離婚時確定其子楊某某隨其父楊某生活,但楊某無力撫養,經濟條件差且不能讓楊某某正常接受學前教育。而杜某家庭條件優於楊某,且楊某某之前長期隨其母杜某生活學習,由杜某撫養楊某某更更有利於其健康成長。法院依法判決變更撫養關係,保護了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判決後雙方服判,取得較好效果。

黃某與劉某健康權糾紛案。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小學生之間因打架引起的侵犯未成年人健康權的民事案件。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應當切實擔負起監護責任,加強對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管護,未成年人沒有行為能力不能成為其監護人逃避責任的法定事由。應教育引導未成年人知曉是非標準、道德底線,堅決防止採取暴力等極端手段處理矛盾,否則因侵權造成他人損害後果的,其監護人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李某訴某幼兒園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案。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案件。《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王某被託管所管理人員薛某強姦案。本案是一起不滿14週歲的幼女被性侵的典型案件。由於不滿14週歲的幼女身心發育尚不成熟,辨別和自我保護能力不足,《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以強姦論,從重處罰。體現了法律對幼女的特殊保護。

李某某詐騙案。本案警示意義在於,在校學生交友要慎重,要有足夠的防範警惕意識,且不可輕信他人,對於通過網絡貸款和高息借貸方式透支消費一定要謹慎,防止被欺騙或陷入“套路貸”陷阱。

尤某某強制猥褻、猥褻兒童案。本案是一起猥褻男性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警示意義在於,許多家長和教師認為,性侵行為危害對象為女性未成年人,對於男性未成年人的性保護問題缺少關注,男性未成年人普遍沒有相應性侵害防範意識,應加強相應教育,防止類似案件發生。

田某等三人搶劫案。本案的警示意義在於,未成年人的父母要切實擔負起監護管教責任,尤其是存在離異和子女留守情形的家庭,要高度重視此問題。

張某尋釁滋事案。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通過以強凌弱、強拿硬要方式,針對在校中學生實施的一起典型尋釁滋事案件。該案警示:要加強對離異家庭、農村留守家庭的未成年人的關愛,監護人要切實負起監護、管教職責,社會各界也要關心“失學、失管、失業”的閒散未成年人,幫助他們解決學習、生活和工作方面的困難,讓他們感受到社會的溫暖,盡力在他們與社會不良環境之間建立一道隔離牆。要加強在校學生防護能力的培養和保護防範機制建設,讓被侵害的同學不要選擇沉默,及時報警,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遇到不法侵害能夠及時反映並得到解決,避免發生更為嚴重的侵害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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