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創優品迴應二選一:合同增“競業禁止”條款,加盟商知情並違約

傳出IPO消息的名創優品近日陷入了“二選一”爭議。

今年4月,名創優品向旗下一加盟商下發了書面告知函被媒體曝光。告知函顯示,因加盟商同時經營名創優品和NǒME兩個品牌的門店,違反了競業禁止的約定。所以,名創優品要求加盟商在限定期限內停止違約,否則將以停止分紅的方式進行懲戒。

進入5月,陸續有更多加盟商接到書面或口頭的通知。有加盟商告訴南都記者,“競業禁止”是新增條款,此前並不知情;或者“並沒有開展競品經營,系誤傷”。今年6月25日,有加盟商已向廣州仲裁部門提交申請,向名創優品公司索賠高達374萬元。

名創優品迴應二選一:合同增“競業禁止”條款,加盟商知情並違約

加盟商:合同換新後新增“競業禁止”條款

7月10日,來自浙江麗水的加盟商趙女士告訴南都記者,她於2018年底接到了名創優品公司的更換合約通知。趙女士說,當時自己接到通知,因為要變更籤約主體,所以進行合同換新。合同寄到後,她沒有細看新內容,也不知道新添加了條款。

按照雙方合約規定,趙女士每天可獲得店鋪營業額33%-38%的分紅。然而,2019年5月1日起,趙女士加盟店鋪的分紅卻被暫停。經過多方溝通,今年6月下旬,趙女士從名創優品公司法務部工作人員處得知“因為其經營店鋪涉嫌從事競品經營,違反了合同約定中的競業禁止義務,所以公司停止了分紅。”

趙女士表示,自己這才知道更新的加盟協議中新增了“競業禁止”條款。而且,趙女士說,自己名下只有名創優品一家店,沒有加盟過其他零售品牌。她也質疑,“且不說我們根本沒違約。就算有加盟商違約了,這個條款是否過於霸王條款了呢?”

名創優品迴應二選一:合同增“競業禁止”條款,加盟商知情並違約
今年6月,趙女士提交仲裁申請,向名創優品公司索賠。

停止分紅後,趙女士投資的店鋪依然在正常運行。她表示,這兩個月自己要負擔店鋪的房租、水電、雜費等,每月花費約9萬元。今年6月25日,趙女士委託律師向廣州市仲裁委提交了仲裁請求,申請判令解除《委託銷售協議》、《名創優品門店裝修合同》,並賠償從2019年5月1日至三年合作期滿後的應分未分營業款、裝修損失費、加盟損失費等,累計約374萬元。截至目前,趙女士尚未收到最終的仲裁結果。

名創優品公司迴應:相關加盟商系違約

就趙女士與其他加盟商存在的訴求,7月10日,名創優品方面迴應南都記者稱,加盟商言論並不完全屬實。

名創優品迴應二選一:合同增“競業禁止”條款,加盟商知情並違約
有加盟商收到書面告知書,被通知“違反競業禁止義務”。

名創優品公司相關負責人告訴南都記者,合同換新時,有工作人員就新舊合同的差異與加盟商一對一溝通,雙方在知曉同意的情況下籤約,不存在加盟商對“新增條款不知情”的情況。同時,涉違約情況發生後,公司有運營部、法務部、客服售後、對接負責人等部門進行聯絡,不存在溝通渠道不順暢的問題。而且,部分加盟商使用親友名義和競對品牌簽約,實質性經營競品業務,這個也是違反雙方協議規定的。

這名負責人表示:“相關加盟商違反了加盟合同中的競業禁止條款。同時經營其他競品,可能會對公司的經營數據等商業機密形成洩露。我們也期待用法律途徑進行解決,目前在等待最終的仲裁結果。”

值得注意的是,面對上游零售品牌的強勢,加盟商群體中也逐漸出現了分化。除了像趙女士一樣的“死磕派”,也有加盟商表示“珍惜生意機會,靜待調查”。

7月10日,一名廣州本地的加盟商告訴南都記者,自己也是於今年5月1日被停止分紅,目前一直與名創優品法務部溝通。她告訴南都記者:“生意還是要做下去的,畢竟之前投入這麼大。只是走法律程序的話,我們是耗不起的。現在只能等等後續有沒有變化了。”

名創優品的“全託管”加盟生意

南都記者瞭解到,和傳統“加盟商自管店鋪”不同,名創優品的加盟商多采取“全託管”形式。與其說加盟商,更像是投資人。

依據名創優品當前的加盟政策,投資商需繳納“特許商標使用金、貨品保證金和裝修預付金”,其中特許商標使用金為8萬元/年(按年支付)、貨品保證金75萬(一次性收取)。

一名加盟商告訴南都記者,店面裝修也是由名創優品方面負責,“圖紙、貨櫃、裝修隊都是公司方面負責的,包料包工,但費用要加盟商掏。先預收,多退少補。”

而且,在投資利潤返還方面,採取“日結日清”方式。名創優品的加盟政策顯示,每天店鋪營業額的38%(食品為33%)作為投資商的收入,在第二天轉入投資商賬戶;但是,店鋪租金、人工、電費、工商及稅收等雜費,由投資商自理。

這種“託管式”加盟的方式減輕了店鋪貨品供應、庫存,店鋪日常運營、盈利等壓力,近年來也被其他競品零售品牌採用。為了分散風險,有投資人會同時開展單品牌多店、或者多品牌多店經營。

自2013年創立以來,名創優品門店數量迅速增長。據名創優品公佈數據,截至2018年8月,名創優品海外門店已突破1000家。截至2018年底,門店總計3500多家,遍佈全國79個國家和地區,營收170億元。國內門店約佔開店總數的三分之二。

2018年9月,名創優品宣佈與騰訊和高瓴資本簽署關於合共10億元人民幣的戰略投資協議。這是名創優品自2013年創立以來第一次外部融資。這也被視為名創優品加快擴張所釋放的“信號”。

排他性條款是否合理?

律師:是否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是關鍵

同樣是有盈利能力的商業項目,類似二選一、競業禁止等排他性條款讓加盟商“進退為難”。不少人質疑“限制加盟商賺錢的排他性條款真的合理嗎”?對此,有律師向南都記者表達了看法。

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彭益鴻律師表示,《電子商務法》明確規定,在電子商務領域禁止對平臺商家做出“二選一”要求。但是,在其他經營領域,如果品牌公司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現行法律則沒有明確禁止。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規定》第5條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不得與其競爭對手進行交易。

“對於市場競爭行為,法律不會做出嚴格管制。所以,如果涉事公司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顯然違法;如果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就要看司法實踐如何認定,可以由法院或仲裁機構進行個案審查。”彭益鴻說。

廣州連越律師事務所林俊男律師表示,“競業禁止條款”等規定是否違法,主要看是否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反壟斷法》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如果是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要求加盟商簽署排他性條款,實質上造成加盟商喪失第二選擇性,排除了競爭,可能涉嫌壟斷。”

林俊男表示,若加盟商認為此等條款有失公平競爭,損害其權益應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解決。否則在單方違約的情況下,還可能面臨品牌方索賠。

採寫:南都記者 毛淑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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