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要求人身附加險不得為萬能型產品,中小險企將承壓

人身保險 投資 人壽保險 年金保險 澎湃新聞 2017-05-22

萬能險再度被套上“緊箍咒”。

5月12日,保監會向各人身保險公司下發了《關於規範人身保險公司產品開發設計行為的通知》,對人身險產品設計提出了“四項鼓勵七項注意”。其中,明確指出保險公司不得以附加險形式設計萬能型保險產品或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所謂附加險,是指相對於主險合同下的附加合同,且不可獨立於主險存在。目前市面上中小險企的主打產品當中,就有不少是以“一個主險+萬能型附加險”形式存在的,業內人士預計,新規將對中小險企造成一定影響。

保監會方面表示,從該通知發佈之日起,此前印發的所有與該通知不符的,都以該通知為準。今後新報送或備案的保險產品需嚴格遵照該通知要求執行,對已經審批或備案的產品,保險公司需在2017年10月1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

保監會對人身險產品提出了七點新要求。

一是兩全保險產品、年金保險產品,首次生存保險金給付應在保單生效滿5年之後,且每年給付或部分領取比例不得超過已交保險費的20%;

二是萬能型保險產品、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設計應提供不定期、不定額追加保險費,靈活調整保險金額等功能。保險公司不得以附加險形式設計萬能型保險產品或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

三是護理保險產品在保險期間屆滿前給付的生存保險金,應當以被保險人因保險合同約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礙引發護理需要為給付條件;

四是失能收入損失保險產品在保險期間屆滿前給付的生存保險金,應當以被保險人因合同約定的疾病或者意外傷害導致工作能力喪失為給付條件;

五是團體醫療保險產品中,保險公司收取的醫療保費應全部用於醫療保險責任的保險金給付,且產品定價利率應符合相關監管規定要求;

六是保險產品名稱應當清晰明瞭,突出保險產品責任特點。保險產品定名、產品說明書以及相關產品宣傳材料中不得包含“理財”、“投資計劃”等表述。

七是保險公司對產品進行組合銷售的,應在產品銷售和產品宣傳材料中明確告知消費者為“保險產品組合”或“保險產品計劃”。

以一家中型人身保險機構掛在首頁的主打產品為例,該產品以產品組合的形式出現,年金保險為主險、另附多款萬能型附加險可供選擇。按照新規,該保險產品必須在宣傳材料中明確告知消費者其產品性質為“保險產品組合”,且附加險不可設計為萬能型。

此外,保監會還對以下四種情況的人身保險產品的發展作出了鼓勵。

一是點服務於消費者身故風險的定期壽險產品、終身壽險產品。監管支持並鼓勵保險公司在定期壽險產品、終身壽險產品費率釐定時,區分被保險人健康狀況、吸菸狀況等情況進行差異化定價,提高產品的科學定價水平;

二是保險公司開發的重點服務於消費者長期生存金、長期養老金積累,併為消費者提供長期持續的生存金、養老金領取的長期年金保險產品;

三是保險公司開發的重點服務於消費者看病就醫等健康保障規劃的健康保險產品;

四是保險公司為特定人群開發的專屬保險保障產品,例如重點服務於支持國家實體經濟發展、國家脫貧攻堅戰略等國家發展重大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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