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一居民在小區鍛鍊被健身器材劃傷 該誰負責?

寧波 法律 寧波日報 2019-05-09
寧波一居民在小區鍛鍊被健身器材劃傷 該誰負責?

圖中圓圈處為斷裂的健身器材金屬桿。記者殷欣欣攝

最近,家住書香景苑一期北區的李女士使用小區健身器材鍛鍊時,突然金屬器材斷裂致其手臂被劃傷。李女士就醫後,將情況反映給了社區居委會和小區物業公司,希望有人對此事負責,賠償醫藥費。而時至今日,事情已經過去了十多天,物業和居委會都沒有給出任何說法,所謂的“醫藥費”賠償更是成了“沒影的事”。李女士說:“幾十元醫藥費其實不重要,關鍵是要弄清楚這事究竟該誰負責?萬一以後出了大事情怎麼辦?”

居民鍛鍊時,小區健身器材突然斷裂

事情發生在4月22日下午2點多鐘,李女士在自己居住的書香景苑一期北區45幢前的健身器材上鍛鍊。她拉著一個器材做拉伸時,突然金屬桿斷開,人摔了下來。“當時,胳膊內側一陣疼痛。”李女士說,她緩了緩神,低頭檢查發現左側大臂和小臂內側被劃了好多道傷口,瞬間滲出血來。

而健身器材金屬桿斷口恰好是焊接接頭,已經鏽跡斑斑,顯然是年頭已久導致老化斷裂。

物業和居委會都說這事歸對方管

書香景苑一期物業永成物業辦事處就在小區門口,李女士馬上去找物業,一位物業工作人員聽明白事情原委後,直接用手指了一下對面位置,說“這事歸社區居委會管”。李女士轉身向對面的福明街道新城社區居民委員會反映了這一情況,對方工作人員說此事責任歸誰不是很清楚,要晚些才能給答覆,並建議李女士先看醫生,處理傷口要緊。

李女士去了家門口的社區衛生院,醫生檢查發現傷口有鐵鏽,建議李女士還是去大醫院打破傷風針,以防感染。

李女士就醫總共花了78元,除掉醫保基金部分,個人承擔了50元。

當天晚上,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來電詢問了李女士傷情。次日,工作人員上門解釋說,這事歸物業負責。

“物業說是社區居委會管,社區居委會又說應該是物業管,事情到現在,只好不了了之。這次幸虧是小傷,萬一以後出了大事,到底誰該負責?也這樣‘踢皮球’嗎?”李女士說。

記者陪同當事人尋找責任方,仍然無果

日前,記者陪同李女士再次來到新城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餘女士直接帶著記者和李女士來到了永成物業小區辦事處。餘女士告訴記者,小區內的健身器材一部分是小區交付時,房產商配套的公共設施;還有一部分是原江東區體育局安裝的。以前體育局會定期派人對健身器材進行維護,然後對破舊損壞的進行更換。所有的更換都有書面記錄,餘女士查詢記錄發現令李女士受傷的健身器材自小區2008年交付時就有,一直沒有更換過。餘女士認為,小區交付時配套的健身器材屬於小區公共設施,應該由物業負責維護管理並承擔相關的責任。

而物業相關負責人徐先生認為,理論上小區公共設施由物業進行維護,可健身器材比較特殊,需要專業的維修工具,他們不具備這個能力,所以物業平時只是起到檢查、發現問題上報的作用。“不管這健身器材是怎麼來的,相關生產方應該提供售後服務,出了問題也應該是售後服務方承擔責任。”

“小區健身器材傷了人究竟歸誰負責?”最後,餘女士表示她會將此事上報街道對口部門,然後給記者一個答覆。

昨天,記者再次聯繫新城社區居委會,有關負責人楊女士表示,發生這次事件後,街道和社區非常重視,第一時間上門看望了傷者。寧波行政區劃調整後,健身器材直接改為由社區居委會和街道負責,相關的管理細則他們尚在制定中,並在積極尋找專業的部門做好小區健身器材的保養和監管,確保居民能安全放心地使用健身器材。不過之前房屋交付時配套的健身器材還是作為小區公共設施,歸小區物業管理。

-律師說法

責任主體關鍵看所有權和管理人

浙江同舟律師事務所郭敬偉律師分析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承擔責任的主體一般為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在本案中,應當首先確定所有權人為哪一方,如果該健身器材是房屋開發商給小區的配套設施,那麼在小區交付時應該已經移交給了物業管理。物業公司在後期的管理過程中,應當對小區內公共設施承擔相關維護維修義務,並應在設施出現老化損壞時盡到足夠的發現、安全提醒、保衛義務。若未能盡到上述義務,造成侵害後果的,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義務。當然,如果該健身器材是屬於體育局或者街道、社區居委會,那麼同理他們也應該承擔對應的賠償責任。寧波晚報記者殷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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