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性逆行刮擦小轎車 好心載鄰居卻釀悲劇致其死亡

青年時報 記者 鄭舜 通訊員 路餘 史夢詩

“超標電動車、違規載人、逆向騎車、任意變道”,如果帶著這些關鍵詞騎車上路,引發的可能就是血的教訓。昨天,慈溪法院通報了兩起交通肇事案:一起是騎著電動三輪車,任性逆行刮擦小轎車致載著的鄰居死亡;一起是騎著超標二輪電動車任性變道,被後方大貨車刮碰致載著的親姐死亡。現案件中的兩位騎車人均因交通肇事罪獲刑。

任性逆行刮擦小轎車 好心載鄰居卻釀悲劇

第一起案件,是鄰居間搭便車的悲劇。慈溪的孫大媽有一輛小型電動三輪車,是她平時出門的代步工具。孫大媽有一個年紀相仿的鄰居林大媽,兩人做鄰居多年,關係一直很好。

去年12月21日下午,她們有事一起出門,孫大媽便好心讓林大媽“搭便車”,騎車載著鄰居出發了。由於交通安全意識淡薄,孫大媽根本沒有意識到自己當時是逆向行駛在右轉道路上,她以為路平順就騎過去了。

不料在轉彎處,她們與一輛小轎車發生刮擦。三輪車隨即側翻,車上兩位大媽均摔倒在地。

據小轎車司機回憶,因為他的視線被高架橋墩遮擋,他進入右轉車道後才發現孫大媽的車輛。當時兩車相距只有四五米了,儘管他趕緊踩剎車並往右打方向,但還是發生了刮擦。

事故發生後,孫大媽傷到了左肩,沒什麼大礙。但林大媽就沒那麼幸運了,她是頭部著地,當即被送醫搶救,幾天後不幸死亡。經法醫鑑定,林大媽是因顱腦外傷、顱內出血死亡。

據瞭解,按照有關規定,採用電瓶為動力裝置驅動的三個輪子及以上的車輛,除符合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外形、尺寸的按非機動車定性外,其他採用電瓶驅動的三個輪子的車輛,一律定性為三輪摩托車,屬於機動車。

同時,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孫大媽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違反規定載人且逆向行駛,其過錯行為是導致此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主要責任;小轎車司機負次要責任。

今年1月,孫大媽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主動到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事發後,孫大媽賠償林大媽親屬經濟損失共計44萬元,取得了諒解。

但孫大媽因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她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近日,慈溪法院判決,孫大媽獲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

大意變道刮碰大貨車 親姐妹瞬間陰陽兩隔

另一起悲劇則發生在一對親姐妹間。

王女士是貴州人,40來歲,在慈溪打工,平時和姐姐阿霞住在一起。去年11月13日上午,王女士騎著一輛二輪電動車載著阿霞出門,途中任性變道,與一輛重型倉柵式貨車發生刮碰,王女士和阿霞隨車摔到地上。

當時,王女士和阿霞都沒有戴安全頭盔。王女士緩過神來自己爬了起來,而阿霞則躺在地上無法動彈。120急救車趕到後,王女士陪阿霞去了醫院,貨車司機留守現場等交警。不幸的是,阿霞最終搶救無效死亡。

據鑑定,王女士所騎的這輛二輪電動車,規格已是兩輪輕便摩托車,屬於機動車,制動系效能、轉向系效能符合技術標準。

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王女士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在變更車道時影響正常行駛的機動車且駕駛輕便摩托車載人,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貨車司機駕駛機動車時未確保安全,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王女士在醫院時便向民警投案,並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本案最終判決,王女士因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

●關注

電動自行車和摩托車

如何區分

記者查閱發現,現在國內對電動兩輪車標準分為4月15日即將開始實施的《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以及今年4月1日已開始實施的《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

根據《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電動自行車的最高設計時速不得超過25公里,時速超過25公里時,電動機不得提供動力輸出;裝配完整的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小於或等於55公斤;要具有腳踏騎行能力,30分鐘的腳踏騎行距離大於或等於5公里;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小於或等於400瓦等。

根據《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的最高車速等要求,應符合GB7258的規定。而現行的GB 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裡寫明,摩托車的最大時速大於50公里,且如使用電驅動,其電機額定功率總和大於4千瓦。

輕便摩托車的最高時速不大於50公里,且如使用電驅動,其電機額定功率總和不大於4千瓦。同時,輕便摩托車包含兩輪輕便摩托車和正三輪輕便摩托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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