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車相撞致人死亡 責任方賠償其繼承人20餘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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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車相撞致人死亡 責任方賠償其繼承人20餘萬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原告胡甲、胡乙訴被告高某、某租賃有限公司、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判決兩原告因其父親胡某死亡的各項損失634294.5萬由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賠償81820.45元(交強險56000元+商業險25820.45元);由被告高某賠償給兩原告132467.9元,被告某租賃公司對上述賠償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10月28日9時左右,被告高某駕駛重型箱式貨車(空車)沿320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胡某駕駛電動二輪車沿320國道由東向西行駛。9時30分左右,兩車行經320國道進賢縣境內某處,被告高某未確保安全駕駛的直行車輛與相對方向由曹某駕駛左轉彎的車輛發生碰撞,造成胡某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調查認定,被告高某負本次事故次要責任,胡某負本次事故主要責任。

另查:肇事車輛的車主為被告某租賃有限公司,該車在被告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20萬元,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身體權、健康權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高某掛靠在被告某租賃公司的重型箱式貨車與受害人胡某駕駛未註冊登記上牌的電動二輪車載案外人陳某發生碰撞,造成受害人胡某以及案外人陳某死亡、兩車不同程度受損、交管部門認定胡某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法院認為被告高某承擔30%責任為妥,被告租賃公司為肇事車輛掛靠單位,應對胡某的賠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受害人胡某承擔70%責任為妥,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害人陳某的法定繼承人於2019年1月16日向法院提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法院作出(2018)贛0124民初38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人民幣55000元,在商業險範圍內賠償174179.55元,共計634294.5元。按照責任劃分,被告應賠償總額的30%即190288.35元;25820.45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險範圍內賠付,164467.9元(190288.35元-25820.45元)由被告高某賠付,被告高某已墊付人民幣32000元,在本案中一併處理。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中國法院網

作者:李鳳玲

編輯:孫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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