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駕車操作不當撞圍牆 致一死一傷後果由誰承擔'

摩托車 交通 民法 汕頭市潮陽區人民法院 2019-08-12
""未成年人駕車操作不當撞圍牆 致一死一傷後果由誰承擔

近期,我院依法審理了原告鄭某城、陳某娥與被告黃某、黃某超、鄭某安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判決被告黃某超、鄭某安承擔80%的賠償責任,賠償原告鄭某城、陳某娥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各項損失共464138.8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未成年人駕車操作不當撞圍牆 致一死一傷後果由誰承擔

近期,我院依法審理了原告鄭某城、陳某娥與被告黃某、黃某超、鄭某安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判決被告黃某超、鄭某安承擔80%的賠償責任,賠償原告鄭某城、陳某娥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各項損失共464138.8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未成年人駕車操作不當撞圍牆 致一死一傷後果由誰承擔

2018年10月20日,被告黃某駕駛一輛無牌二輪摩托車乘載受害人鄭某麗和許某瑩行經東山大道潮陽區棉北街道平北文化廣場前路段時,由於操作不當致二輪摩托車碰撞到路邊牆體後摔倒在地,造成受害人鄭某麗當場死亡、黃某受傷住院的單方交通事故。同月26日,公安交警部門對本宗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黃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受害人鄭某麗與許某瑩無責任。同月29日,公安機關做出鑑定意見,認定鄭某麗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

"未成年人駕車操作不當撞圍牆 致一死一傷後果由誰承擔

近期,我院依法審理了原告鄭某城、陳某娥與被告黃某、黃某超、鄭某安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判決被告黃某超、鄭某安承擔80%的賠償責任,賠償原告鄭某城、陳某娥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各項損失共464138.8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未成年人駕車操作不當撞圍牆 致一死一傷後果由誰承擔

2018年10月20日,被告黃某駕駛一輛無牌二輪摩托車乘載受害人鄭某麗和許某瑩行經東山大道潮陽區棉北街道平北文化廣場前路段時,由於操作不當致二輪摩托車碰撞到路邊牆體後摔倒在地,造成受害人鄭某麗當場死亡、黃某受傷住院的單方交通事故。同月26日,公安交警部門對本宗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黃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受害人鄭某麗與許某瑩無責任。同月29日,公安機關做出鑑定意見,認定鄭某麗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

未成年人駕車操作不當撞圍牆 致一死一傷後果由誰承擔

原告訴求,被告黃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上路併發生單方交通事故,應當承擔侵權賠償的民事責任。鑑於被告黃某系未成年人,其法定監護人被告黃某超、鄭某安應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潮陽區棉北街道平北居委會作為事發地建設圍牆的業主,被告潮陽區城管局作為建設監管的行政機關,對受害人鄭某麗撞擊到圍牆而死亡存在著因果關係,依法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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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院依法審理了原告鄭某城、陳某娥與被告黃某、黃某超、鄭某安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判決被告黃某超、鄭某安承擔80%的賠償責任,賠償原告鄭某城、陳某娥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各項損失共464138.8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未成年人駕車操作不當撞圍牆 致一死一傷後果由誰承擔

2018年10月20日,被告黃某駕駛一輛無牌二輪摩托車乘載受害人鄭某麗和許某瑩行經東山大道潮陽區棉北街道平北文化廣場前路段時,由於操作不當致二輪摩托車碰撞到路邊牆體後摔倒在地,造成受害人鄭某麗當場死亡、黃某受傷住院的單方交通事故。同月26日,公安交警部門對本宗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黃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受害人鄭某麗與許某瑩無責任。同月29日,公安機關做出鑑定意見,認定鄭某麗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

未成年人駕車操作不當撞圍牆 致一死一傷後果由誰承擔

原告訴求,被告黃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上路併發生單方交通事故,應當承擔侵權賠償的民事責任。鑑於被告黃某系未成年人,其法定監護人被告黃某超、鄭某安應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潮陽區棉北街道平北居委會作為事發地建設圍牆的業主,被告潮陽區城管局作為建設監管的行政機關,對受害人鄭某麗撞擊到圍牆而死亡存在著因果關係,依法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未成年人駕車操作不當撞圍牆 致一死一傷後果由誰承擔

案經審理,我院認為,生命權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權,受害人鄭某麗因本宗交通事故死亡,未成年人黃某駕車造成受害人鄭某麗死亡的事實有公安交警部門認定事實為據,原告請求被告黃某超、鄭某安承擔賠償責任,可予支持。但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不履行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原告鄭某城、陳某娥作為受害人鄭某麗的監護人,對受害人鄭某麗在週六休息時間與許某瑩乘坐未成年人無證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外出,客觀上存在疏於行使監護的情形,兩原告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應適當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酌定由被告黃某超、鄭某安承擔80%的損害責任。

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的全部原因是被告黃某沒有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二輪摩托車上路行駛,駕乘人員均沒有按規定戴安全頭盔。事故現場的圍牆設置於道路之外,並不影響正常行駛車輛的通行,圍牆的設置與事故的發生並無直接因果關係。原告請求棉北街道平北居委會和潮陽區城市管理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與事實不符,依法予以駁回。

文稿、編輯:鄭淑麗

"未成年人駕車操作不當撞圍牆 致一死一傷後果由誰承擔

近期,我院依法審理了原告鄭某城、陳某娥與被告黃某、黃某超、鄭某安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判決被告黃某超、鄭某安承擔80%的賠償責任,賠償原告鄭某城、陳某娥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各項損失共464138.8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未成年人駕車操作不當撞圍牆 致一死一傷後果由誰承擔

2018年10月20日,被告黃某駕駛一輛無牌二輪摩托車乘載受害人鄭某麗和許某瑩行經東山大道潮陽區棉北街道平北文化廣場前路段時,由於操作不當致二輪摩托車碰撞到路邊牆體後摔倒在地,造成受害人鄭某麗當場死亡、黃某受傷住院的單方交通事故。同月26日,公安交警部門對本宗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黃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受害人鄭某麗與許某瑩無責任。同月29日,公安機關做出鑑定意見,認定鄭某麗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

未成年人駕車操作不當撞圍牆 致一死一傷後果由誰承擔

原告訴求,被告黃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上路併發生單方交通事故,應當承擔侵權賠償的民事責任。鑑於被告黃某系未成年人,其法定監護人被告黃某超、鄭某安應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潮陽區棉北街道平北居委會作為事發地建設圍牆的業主,被告潮陽區城管局作為建設監管的行政機關,對受害人鄭某麗撞擊到圍牆而死亡存在著因果關係,依法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未成年人駕車操作不當撞圍牆 致一死一傷後果由誰承擔

案經審理,我院認為,生命權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權,受害人鄭某麗因本宗交通事故死亡,未成年人黃某駕車造成受害人鄭某麗死亡的事實有公安交警部門認定事實為據,原告請求被告黃某超、鄭某安承擔賠償責任,可予支持。但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不履行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原告鄭某城、陳某娥作為受害人鄭某麗的監護人,對受害人鄭某麗在週六休息時間與許某瑩乘坐未成年人無證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外出,客觀上存在疏於行使監護的情形,兩原告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應適當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酌定由被告黃某超、鄭某安承擔80%的損害責任。

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的全部原因是被告黃某沒有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二輪摩托車上路行駛,駕乘人員均沒有按規定戴安全頭盔。事故現場的圍牆設置於道路之外,並不影響正常行駛車輛的通行,圍牆的設置與事故的發生並無直接因果關係。原告請求棉北街道平北居委會和潮陽區城市管理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與事實不符,依法予以駁回。

文稿、編輯:鄭淑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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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院依法審理了原告鄭某城、陳某娥與被告黃某、黃某超、鄭某安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判決被告黃某超、鄭某安承擔80%的賠償責任,賠償原告鄭某城、陳某娥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各項損失共464138.8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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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0日,被告黃某駕駛一輛無牌二輪摩托車乘載受害人鄭某麗和許某瑩行經東山大道潮陽區棉北街道平北文化廣場前路段時,由於操作不當致二輪摩托車碰撞到路邊牆體後摔倒在地,造成受害人鄭某麗當場死亡、黃某受傷住院的單方交通事故。同月26日,公安交警部門對本宗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黃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受害人鄭某麗與許某瑩無責任。同月29日,公安機關做出鑑定意見,認定鄭某麗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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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求,被告黃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上路併發生單方交通事故,應當承擔侵權賠償的民事責任。鑑於被告黃某系未成年人,其法定監護人被告黃某超、鄭某安應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潮陽區棉北街道平北居委會作為事發地建設圍牆的業主,被告潮陽區城管局作為建設監管的行政機關,對受害人鄭某麗撞擊到圍牆而死亡存在著因果關係,依法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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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審理,我院認為,生命權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權,受害人鄭某麗因本宗交通事故死亡,未成年人黃某駕車造成受害人鄭某麗死亡的事實有公安交警部門認定事實為據,原告請求被告黃某超、鄭某安承擔賠償責任,可予支持。但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不履行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原告鄭某城、陳某娥作為受害人鄭某麗的監護人,對受害人鄭某麗在週六休息時間與許某瑩乘坐未成年人無證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外出,客觀上存在疏於行使監護的情形,兩原告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應適當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酌定由被告黃某超、鄭某安承擔80%的損害責任。

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的全部原因是被告黃某沒有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二輪摩托車上路行駛,駕乘人員均沒有按規定戴安全頭盔。事故現場的圍牆設置於道路之外,並不影響正常行駛車輛的通行,圍牆的設置與事故的發生並無直接因果關係。原告請求棉北街道平北居委會和潮陽區城市管理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與事實不符,依法予以駁回。

文稿、編輯:鄭淑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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