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法院:身撞限高杆受重傷,應由誰承擔責任?

桃源縣 交通 法周融媒 2019-06-27

近日,桃源縣法院審結了一起乘車撞擊限高杆致傷的侵權案件,該院依照各當事人的過錯大小判令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桃源法院:身撞限高杆受重傷,應由誰承擔責任?


楊某僱傭陳某、鄭某等四人為其到桃源縣城雙洲運輸瓦片,將瓦片放至鄭某駕駛的農用車廂後,因駕駛室內座位已滿,陳某在回程時便坐在車廂內堆砌的瓦片上。當鄭某的農用車從雙洲駛上沅水大橋、經過支橋的限高杆時,因陳某背對車輛行駛方向,未能避開限高杆,致使其腰背部被限高杆嚴重擠壓受傷。經鑑定,陳某傷情構成一級傷殘,後陳某將楊某、鄭某、某公路局、某運輸局均起訴至法院,要求對其進行損害賠償。

該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陳某在為楊某提供勞務過程中乘坐鄭某車輛時與限高杆碰撞導致相關損失。對陳某的損失,首先,陳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注意自身安全,坐在農用車車廂內,在車輛經過限高杆時疏忽大意,導致其腰背部嚴重受傷,自身存在重大過錯。其次,鄭某不注意行車安全,允許陳某坐在其農用車車廂內,人貨混裝,存在明顯過錯。再次,陳某與楊某存在勞務關係,楊某未對陳某施工盡到安全保護義務,存在一定過錯。最後,某交通局、某公路局是限高杆設立主體,限高杆無明顯的提示標識,且其怠於履行管理職責,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最終,該院判決由鄭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楊某承擔20%的責任,某公路局、某交通局各承擔10%的責任,其餘損失由陳某自行承擔。

近年來,限高杆傷人事件頻發,值得人們警醒。駕駛人、乘客應遵守交通規則,注意行車安全,相關職能部門應規範設置、監管限高杆,才能防止類似悲劇的發生。(記者:劉璽東 通訊員: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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